未办理抵押登记 当心借款有去无回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30日浏览量:来源:南阳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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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12月份,姜某向何某借款2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2%,由其弟将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做抵押担保。姜某弟弟把自己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何某保管,并和姜某一起向何某出具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姜某到期还本付息,何某将房产证交还其弟,如果姜某不能到期还款,其弟以该房产作为债务抵押担保。
2014年1月份,借款到期后,何某拿着合同与房产证找姜某要钱,然而,姜某及其弟却突然“人间蒸发”了。无奈,何某以民事借款纠纷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姜某还本付息,其弟承担姜某不能偿还的房屋抵押担保责任。最终的判决结果出来,何某却傻了眼,法院仅判决姜某还本付息,却驳回了何某要求姜某弟弟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请求。而这是缺席判决,在未找到姜某及其弟弟的情况下,何某能否拿回本息还是未知数。
说法:那么,明明姜某弟弟出具了抵押担保合同,也把房产证交给何某保管,为什么法院却没有判决姜某弟弟承担责任呢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41条的规定,以房屋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姜某弟弟虽然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何某做抵押,但双方并没有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就是说抵押担保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对于无效的合同,法院当然不能支持。
作为债权人,何某并非没有注意到期债权不能偿还的风险,但却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抵押担保登记,以致到期的钱财可能“有去无回”。那么在这个借贷事件中,何某应如何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债权呢
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千万不能图“省事”把该有的步骤省略,房屋抵押登记是抵押担保的必备条件。何某既然要求他人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就应当去房屋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使抵押合同生效,以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何某作为债权人,还可以和抵押担保人姜某弟弟约定,如果抵押担保无效,由姜某弟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何某的债权就有了两重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一种是连带保证担保,如果抵押担保不成立,姜某弟弟还要承担连带保证的还款责任。何某的财产权益就受到了三种保护,即债务人的还款责任、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大大减小了债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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