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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被典当赃物 事主终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浏览量:来源:北京晨报作者:佚名
 
 
  男子冒充海军军官谎称能揽工程法院认为典当行属善意取得
 
  被他人冒充海军军官骗走9根金条,事主郎先生和蔡先生追查后发现金条已被卖进典当行,要求典当行退还赃物时却遭到拒绝,典当行声称金条已被转卖,两事主随即将典当行诉至法院。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发布称,典当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金条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并终审判决驳回了两位事主的起诉。
 
  金条被转卖
 
  2009年3月至7月间,一名叫梁义军的男子虚构自己能帮忙承揽海军第三、第六招待所装修工程的事实,从郎先生和蔡先生处骗得9根金条、9张购物卡以及现金23万元,财物总价值约48余万元。
 
  经多次索要,梁义军退还给郎先生和蔡先生15万元,之后便再也拿不出钱来,两事主随即报警。2009年8月5日,梁义军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同年9月11日被捕,后因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判决已生效。
 
  庭审期间的证据显示,2009年6月至7月之间,梁义军分两次将9根金条典当。
 
  当郎先生和蔡先生找到典当行要求对方归还自己的金条时,却被告知,金条成了绝当品,已被转卖。
 
  起诉被驳回
 
  多次交涉无效后,郎先生和蔡先生以典当行在未查验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收取了梁义军以诈骗方式取得的金条,给二人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将该典当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9根金条。
 
  面对起诉,典当行辩称,公司在典当过程中履行了相关手续,并有理由相信金条是梁义军的。两位事主应向相关部门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典当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典当行依法有权取得该当物,属善意取得,故不具有返还该当物的义务,因此驳回两名事主的起诉。判决做出后,郎先生与蔡先生不服判决,向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典当行没错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两名事主的经济损失是因为梁义军的诈骗行为造成,因此应当由梁义军承担。梁义军骗取金条后,向典当行典当时,典当行依相关规定审查了相应证件后,并将相关信息向公安机关社会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上传,发现没有不良信息反馈的情况下签署当票,并支付了相应的典当金额。因此,9根金条虽然属于梁义军犯罪所得,但又有别于盗抢物品。
 
  虽然诈骗案发后证明,梁义军所持的军官证为假,但因军人证件的核实并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因此典当行只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即可免责。金条作为不记名物品,其持有人是否属于合法占有,不属于典当行的审查范畴。梁义军取得财物时是否存有诈骗的意图,也不属于典当行的审查范畴。因此法院认为,典当行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负有返还该当物的法律义务。
 
  最终,一中院终审驳回了两名事主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晨报记者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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