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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典当行误收赃物因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浏览量: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作者:佚名
 
  经过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典当行误收赃物引发的返还财物纠纷,近日尘埃落定。法院以收当赃物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为由,判决典当行返还其误收赃物。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陆东利用担任无锡市四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库房保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侵吞其保管的库房金库内的金条74根,价值30余万元。之后,陆东自己或由朋友先后12次将上述金条典当给无锡环发典当有限公司,所得共计16万余元,均被其挥霍一空。
 
  2008年3月陆东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被法院判刑,同年,四美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环发典当公司立即返还金条74根,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
 
  环发典当公司则认为,公司收当金条时,对陆东等人的身份证件、有无公安布控等信息进行了审核,符合典当交易惯例,已形成了合法的典当合同关系;即便金条来源有问题,其收当金条时也不明内情,属于善意收当,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所有权;况且侵占金条的人是陆东,应由陆东返还,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典当的金条系陆东的犯罪所得,陆东对金条不享有合法权利,其自己或通过朋友将金条典当,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环发典当公司并不能取得对金条的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质人出质的动产系其合法占有,是质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而环发典当公司收当的是赃物,也不存在适用质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
 
  而且,环发典当公司在收当金条时未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金条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查验,存在过失。因此,环发典当公司对金条属无权占有,应予返还。遂判决,环发典当公司向四美典当公司返还其仍占有的金条,并赔偿因该公司变卖部分金条造成四美典当公司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环发典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典当公司收当赃物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当户将动产典当,从法律关系上说,是将动产质押给典当行,以取得相应的当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质人出质的动产系其合法占有,是质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本案中,环发典当公司收当的是赃物,因此,并不能适用质权善意取得制度。
 
  同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典当行在收当时,必须查验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收当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作为专业从事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环发典当公司为促成生意,追求经济利益而放松应有的审查,在收当金条时未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金条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查验,客观上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方便,其收当行为也是不当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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