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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保全查封车辆时因未"扣押"车辆,被检察院立案审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4日浏览量:来源:保全与执行作者:执行君
  熟悉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操作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朋友们都知道,对财产的查封有两个术语,一个叫“活封”、一个叫“死封”。前者是通过对被申请人的处分权能进行法律上的限制,使其财产不能进行转让等交易,但还能占有和使用,主要是通过登记部门进行“查封”;后者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实际控制,使其不能占有和使用,更不能对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和交易,除在登记部门进行“查封登记”外,还可采取现场贴封条、将财产扣押等措施进行控制。
  
  据了解,在实践中,诉讼保全阶段法院/法官一般只会进行“活封”,尤其是针对“机动车”这样的财产(多数法官的理由一般是“忙不过来”)。然而,就这个大家习以为常的操作方式,却有人对“活封”提出了质疑和异议,认为法院应该“死封”,并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在该案中,申请人认为,“法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虽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物车辆,但未依法进行扣押,造成车辆灭失的潜在风险,实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法院未依法扣押车辆属违法执行,遂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执行监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规定,决定对此立案审查。想必法院的执行员们该哭晕在厕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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