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被债务人卖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浏览量:来源:鄂尔多斯晚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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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冷某向白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为6个月,无利息。冷某为此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作抵押,经鉴定价格为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白某要求冷某还钱,冷某说没钱还,白某于是要求冷某把房子变卖,却被告知该房屋已经卖给了王某,所得的款已经花完。
【解答】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期间,冷某在未通知白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王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依法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虽然抵押房屋已经卖给王某,但白某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将该房屋拍卖或变卖,以所得款项清偿债务,对王某遭受的损失,王某只能要求冷某赔偿。如果王某向拥有该房屋,则可以代替冷某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之后再向抵押人冷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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