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要再以唯一住房拒绝还款 给你几个无法拒绝执行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浏览量:来源:厚泽金融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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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已不再是“老赖”逃避还债的理由,具体如何执行,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只要设定抵押即可执行
虽然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
但是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依据法律又做了一个补充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未设抵押,提供基本保障亦可执行
但是,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这类案件中,执行程序就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社会各界对此反应非常强烈。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
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做出了以下几点改进:
1.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
2.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
3.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被执行人最终居住权的保障还是要靠当地政府的各种救济保障机制,而不能让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马上要输官司了,就赶快卖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转移,有的转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被执行时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导致不能执行。
5,现在北京、上海房价上涨比较快,经过一段时间后,卖方的人一看房价上涨,就不愿意交付房屋了。当人民法院限定出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他说我就只有一套房子。
综上,正是基于上述指导思想,这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执行的,在进行充分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变通的规定。在债权的种类上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种情形。
1、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举了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这样的话,我们觉得对你的保障就没有必要。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我们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2、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这类案件中,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这是没有什么商量的。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