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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为啥多解冻300万资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浏览量:来源:华商报(西安)作者:佚名
  安康市汉滨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资金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交了500余万担保金,法院却解冻了800余万的冻结资金,也就是说多解冻了300余万。汉滨法院对此解释说,多解冻的300余万资金有房产做抵押担保,房产做抵押担保前是否进行了相关评估等程序?法院对此避而不谈。昨日,华商报记者获悉,安康中院纪检组已经着手对此事展开调查。
  
  >>原告
  
  借款逾期不还
  
  将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2015年6月,秦巴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邬先生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同时兴安公司还对秦巴公司借款进行担保,三方还对借款合同做了公证。但到约定还款期限后,秦巴公司大部分借款及利息未清偿。多次讨要未果,邬先生遂将秦巴公司以及提供担保的兴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
  
  起诉前,邬先生还向汉滨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担保,如果给被告造成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赔偿。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对兴安公司银行账户上的1300余万资金进行冻结。
  
  2016年10月12日,汉滨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秦巴公司在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邬先生偿还本金1700余万,并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全部收回。被告兴安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兴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
  
  被告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因此多解冻300余万资金
  
  兴安公司1300余万银行账户资金被法院冻结后,给公司经营带来不便,遂向汉滨区法院提供了相应资金做为担保,申请解冻部分账户资金。
  
  汉滨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安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后对部分冻结账户资金进行了解冻。在解冻过程中,兴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500余万现金担保,汉滨法院却解冻了800余万被冻结的账号资金。
  
  “法院要解冻被冻结的资金,应遵循提供多少担保就解冻多少资金的等额解冻原则,咋能多解冻300余万?”邬先生颇为不解。
  
  邬先生说,案件标的有1700余万,而法院只冻结了1300余万,尚有400余万还没有着落,现在法院又多解冻了300余万。邬先生认为法院此举违规,一旦兴安公司将解冻资金使用,将增加了自己资金的追讨难度和不确定性,侵害了他的利益,但多次向汉滨法院反映无果。
  
  11月7日上午,汉滨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陈扬杰向华商报记者介绍,多解冻的300余万资金是因为被告一方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该房产是200多平方米的门面房,价值远远超过300余万。对于在抵押担保前法院是否对该房产做过评估等法定程序的提问,陈扬杰说,办案法官出差了,这个他不清楚,得问法院领导,如果原告认为法院侵害了他的利益,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
  
  用房产作抵押担保解冻资金
  
  应征求原告意见
  
  11月7日下午,汉滨法院院长邬一波对华商报记者称这个案子他不清楚,而且要采访了解得有安康中院领导批准才行。
  
  据法院知情人介绍,用房产抵押担保来解冻被冻结资金,必须对房产先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关查封、冻结及产权变更等程序,然后做裁定才能执行,汉滨法院并未对房产做相应的程序就抵押解冻资金,属程序违法。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认为,抵押解冻必须遵循对等原则,原告借出的现金,法院冻结被告账户资金是正确的;被告若要解冻资金,则应当提供相应对等的资金做担保。被告账户有现金,法院却用房产做抵押担保解冻资金,且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有可能抵押的不是真正的房产,而只是一张产权证,此举违背常理,有滥用职权之嫌。邓建军说,若用房产做抵押担保解冻账户资金,也应当征求原告意见,因为原告借出的是现金,未来可能赢得的只是房产,而这个房产属门面房,能不能及时变现还有不确定性,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获悉,由于原告邬先生已经向安康中院纪检组实名举报,中院纪检组已经着手对此事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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