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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诉求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浏览量:来源:金山网作者:佚名
  手里拿着借条和债务人的房产证,本以为自己借出去的钱肯定有保障,没想到起诉到法院后,结果法院仅判令对方还钱,却驳回了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日前扬中法院审结这起借款抵押纠纷案,最终出借人尽管手持借款人的房产证,却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这给众多出借人一个不小的提醒。
  
  据法院方介绍,2014年12月,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陆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借陆某人民币60万元周转,用位于三茅的一处房产予以抵押,借条借期为一个月,到期如不偿还,愿用上述抵押物赔付借款。
  
  当天,陆某将60万元转给徐某,徐某也将他的房产证交给了陆某保管。但借款到期之后,徐某迟迟不肯还钱。陆某多次催要无果,只好诉至扬中法院,要求判令徐某偿还借款,并对徐某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扬中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达成用房屋做抵押的合意,徐某也将房产证交于陆某保管,但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然而,因陆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此法院不予支持陆某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提醒,为了让借出去的钱更有保障,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抵押物便是房子。但是,一些人因法律知识匮乏或者碍于情面,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殊不知,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是拿到对方的房产证即可,而是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务必完善手续”。
  
  主审法官就此案还特别提醒,本案中,抵押权虽未设立,但双方之间存在抵押合意,也有书面手续,抵押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据此,原告可依据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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