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浏览量: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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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两个问题,在《物权法》中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如今中央提出“三权分置”,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在之后的抵押担保中,如果出现困难和纠纷又该如何协调?现在中央出了新的政策,与之相关的法律,比如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是否加快修改进程?第二,本次《意见》中,强调了承包权的保护,但是之前中央提到过农户是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学界有担忧,如果过度强化土地承包权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即农民不愿意退出土地,农业始终无法实现规模化经营。你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韩长赋:
农户的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户流转土地给经营主体,把经营权转让出去,现在实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规范运行,农民集体以及政府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加以指导。这个制度安排可以从法律和政策上,使多方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承包农户的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强迫或者限制他们流转土地,但是你要按规定备案。
你讲的第二个问题,现在一部分农民进城了,是否可以依法退出他的承包地。文件和政策当中,如果他确实有真实意愿,可以依法有偿退出。现在全国的一部分县搞试点,试点涉及的农户也不多。我想和大家说明的是,在农民退出承包地的问题上,现在只有少部分农民有这个意愿。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够长的历史过程,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为什么?我们农村人口多,农民举家进城是少数,多数是年轻人在城市打工,父母、孩子在农村生活。特别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情况,城市的就业也不那么宽松。农民进城就业,他没有足够稳定的时候,还要保留他的承包地,使得他进退有据,所以探索也应当是审慎的。
我想再强调一点,“三权分置”很重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此,中央十八大以后进行部署,在农村全面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已经有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49.2个村开展,已经完成确权面积7.5亿亩,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为什么开展这项工作,就是“确实权、颁铁证”,让农民放心,这个土地承包权是你的,而且是长久不变的,不会因为你出去打工了,这个权利就没有了,使他放心的转移就业,同时使他放心的流转。还有一个好处,确权颁证后,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心理都有底,流转时间可以长一点、稳定一点,也便于新主体拿到土地生产经营的长远预期,这也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策,一项重要的工作。所以它和“三权分置”是配套的,都属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是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这个基本原则,我们搞“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过程中还要继续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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