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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浏览量:来源:法邦网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律师张懿邈律师
  导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案情简介:借贷关系仅凭借条能否成立
  
  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系情侣关系,2013年3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后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5日双方分手,2016年1月5日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秦某归还借款10万元,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秦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10万元整,秦某,2015年11月25日。”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并称在双方分手前夕,原告向被告索要“分手费”,被告无奈而违心写下了这张欠条。在该案审理期间,法官曾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在指定时间到法院核实借款细节,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经审理查明,该借条未记载还款日期,王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万元的资金来源和去向。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本案中原告持有的该张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本案中由于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仍需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就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举证。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达成的合意,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借款人对实际交付钱款的事实举证。本案中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王某只出示了一张借条,并不能提供除借条以外的证据证明,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关介绍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在审理民间借贷关系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在不能提举更多实体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对认定借贷事实是否成立问题可根据证据法中的日常经验规则,运用自由心证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借条形成及借款事实,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实民间借贷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里所说的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中所运用的日常生活经验,被归纳为证据认定中的“日常经验规则”。所谓“日常经验规则”,是指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为社会中的普通人所普遍接受或者体察的社会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决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指向的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遍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同,无需借助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无需法律予以规定;法官对“日常生活经验规则”的运用是以其职业素养为前提,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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