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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可否要求连带保证人偿还?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3日浏览量:来源:天津日报作者: 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韩晶
  2015年4月8日我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我借给王某20万元,王某应在2017年4月8日前还款,合同同时约定由赵某为王某的这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现王某无力偿还这笔借款,我可否要求赵某还款?读者:孙先生
  
  律师解答: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我们认为,您的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7年4月8日,自此日期起之后的6个月内,您有权利要求赵某还款,超过6个月则赵某免除保证责任。
  
  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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