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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不能”的背后:民间借贷的巨大隐患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浏览量:来源:九江新闻网作者:佚名
  “法院判我赢了,却拿不到钱,这到底是为什么?”
  
  自最高人民法院号令在两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我市两级法院积极强化执行措施,以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使案件执行率得到明显上升。但是,仍有不少当事人因无法兑现法院生效判决而悻悻不已,据市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易仁旺介绍,此类案件呈现统一特点:被执行人(原审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由绝大多数为民间借贷。法官称此类案件为“执行不能”。据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每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5000余件,占到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0%左右,而案件执行到位率的却仅仅只有10%。
  
  关于执行不能,你知道多少?以借钱给“大老板”为荣
  
  武宁县钨矿商人刘典平,风光时曾在坊间被传为“九江首富”。现在,他仅在九江中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拖欠债务竟已达到5亿元左右,“他自己说在外面欠了10个亿,还有很多人是没有起诉的。”法官周敏告诉记者,这一批民间借贷案诉讼标的普遍在1000万以上,且起诉人数众多,而经法院调查,刘典平已几乎没有财产可用于还债。
  
  刘典平以开采钨矿一夜暴富,后因市场行情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致使企业濒临倒闭。为了维持自己奢靡的高消费生活,他开始向民间吸收资金,“大额的就自己借,小额的就让家人帮忙借。”周敏说道,刘典平开出的利息最高达到1角,诱惑巨大,在武宁当地甚至有人以能借钱给他为荣,“他们认为借给刘那样的‘大老板’肯定是有的赚,还能跟富商攀上一层关系。”
  
  目前,刘典平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中。而另几位民间借贷的“宗主”:石磊、周富强、宗万明等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而进了班房。这几人均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钱。据市中院统计,进入该院执行程序的周富强及其华强房地产公司的民间借贷案总标的额达到8700万元;曾是知名珠宝商人的宗万明,则以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忽悠”普通市民投资其公司名下的所谓的黄金理财,以此“借”来1000余万;原是湖口房地产商的石磊,在企业资金链断链之际,借钱拆东墙补西墙,“拆”出了7848万元的大窟窿。
  
  与刘典平案类似,与上三位也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华强为例,他们的优质资产已抵押给银行,银行可以优先受偿,留给普通债权人的财产很少。”周敏说道,近年来,民间借贷案在我市井喷,而案件执行率却偏低,除了上述典型,还有不少人打着各种名号来“借钱爽一把”,而当案件通过立案、审判,到达执行环节,这些人早就把钱挥霍一空,“法院能做的就是控制他们消费,按最低标准来生活。”周敏说道,此类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均可称为“执行不能”。
  
  困难企业留下的烂摊子
  
  民间借贷不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非经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均可称为民间借贷。相对来说,公司之间的借贷、经济纠纷要显得更为复杂。
  
  德安县曾有一家某陶瓷企业,因拖欠工程保证金450万元而败诉。当法官执行该案件时,却发现这家企业连土地出让金都没有交齐,“这种情况肯定要把欠政府的钱先还上。”如此一来,债权人能实现的利益也就相应削减了。法官李庐说道,近年来我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为吸引招商引资,各县区政府曾出台过优惠政策,“比如先让你经营,土地出让金从企业利润中抵扣。”
  
  李庐说道,面对政策红利,有些商人冲昏了头脑,责任心缺失。例如上述德安陶瓷企业,在产房都没有做好的情况下,就拖欠了大量债务,卷铺盖走人了;九江某粮油企业,市场决策失误,进军房地产业致使严重亏损。而他们都无一例外地都曾经为了扩充经营、扩大企业规模,从银行贷款、从民间融资,妄图“一口吃成个胖子”。
  
  当然,还有更多的拖欠债务的企业是从市场竞争中自然地败下阵来,应当进入正常的破产程序。相比较个人之间的借贷,对企业的债权似乎更容易实现,毕竟企业有土地、厂房设备等现有财产,但也不尽然。“比如地处偏远的畜牧、化工企业,虽然有资产,但是拍卖变现时无人问津。”李庐称其为“特殊资产”,“要有相同行业的企业才有可能接盘。”而如若将他们的资产强行分割,又会造成严重的贬值,“比如化工企业的设备,如果是同行业的可以重复利用,要不只能作为切割成钢铁来售卖。”
  
  但是,这些企业在借钱融资时,却一点也不特殊,“瑞昌的一家地处偏远养殖企业,通过自己的厂房、土地,大量从银行贷款、从民间借钱。”显然,目前像这样的债权仍很难兑现,法官也称之为“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怎么办?
  
  易仁旺说道,执行不能不同于执行难,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的情形,应通过破产程序、政府救济、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或者等到被执行人日后有执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从上述几种“执行不能”的情形来看,债务人也就是被执行人,为满足自身需求大肆收揽资金或者胡乱经营企业,其行为固然可恨可恶,但出借人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也是致使“执行不能”发生的重要原因。
  
  “无论是银行对外贷款,还是自然人出借资金,都必须要面临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易仁旺说道,尤其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资金的流通手段,被法律所允许甚至鼓励,对于钱包鼓起来了的老百姓,对外借贷收利息似乎是“钱生钱”的一种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但作为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资金安全,不能贪图高息诱惑。”易仁旺特别提醒,借钱时一定要搞清楚对方的资金状况,当无可供财产可执行的情况已经发生,出借人更需要冷静面对。
  
  易仁旺介绍,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将被列为失信人“黑名单”,房产被法院全部处置后,将由法院提供5∽8年的廉租房租金,搬去廉租房居住,不允许坐高铁、飞机,限制一切高消费。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若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则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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