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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未办抵押登记 担保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浏览量:来源:萧山日报作者: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民间借贷风险高,有人在出借前会要求借款人或第三方用房产来抵押担保。但由于缺少一定的法律知识,许多出借人往往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在此情况下,抵押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老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老王借了60万元,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借期是一年半,月息按2分计算,同时老陈向老王出具了一张借条。
  
  这么大一笔钱,如果没有担保人,老王是不大愿意借给老陈的。于是,借款当天,老田向老王出具担保书一份,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老王提供抵押担保。
  
  有了借条和担保书,老王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60万元转给了老陈。刚开始,老陈每个月月底前都会准时向老王支付利息1.2万元,但只付了5个月,老王就没收到利息了。
  
  不仅如此,作为担保人的老田也联系不上了,老王赶紧去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老田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因老陈既不归还借款也未再支付利息,老田也未履行义务,老王只能拿着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陈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担保人老田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老陈返还老王借款60万元并支付约定的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判决老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老陈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其所拥有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老田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老田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对此,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丹表示,老田承诺以其自有的房产为老陈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物权法》上述规定,本案的抵押合同应确认已生效。但抵押合同作为设权合同,抵押人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才可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老王对老田名下的房产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过,老田对提供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老王的权利落空,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老王不能对抵押物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老田仍应履行义务,即在老陈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老田在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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