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权人明知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新增的债权不属于抵押物担保范围!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6日浏览量:来源:腾讯新闻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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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述:
本案无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还是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由于涉案债权发生于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且有证据证明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知道查封事实,故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对抵押财产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摘要:
1、2013年4月25日,劲时通公司(甲方)与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乙方)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乙方向甲方提供贸易融资额度2亿元人民币。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乙方依约提供了融资。
2、2013年4月25日,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抵押权人)与安吉竹艺公司(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2013年4月2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3、另查明,2013年8月5日,浙江安吉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了安吉竹艺公司名下的案涉抵押财产,法院未向抵押权人告知查封事实。
4、到期后,逾期未还,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
5、青岛中院(一审)认为,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有权对安吉竹艺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山东高院(二审)认为,维持一审判决。
7、最高院(再审)认为,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对抵押财产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判决针对抵押担保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争议焦点:
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在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形成的债权,对抵押物变现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山东高院(二审):本院认为,抵押权人是否知道该查封事实判断,直接影响抵押权人其抵押权的丧失与享有,涉及抵押权人的重大权益,对此的判断应力求公平和审慎,对主张抵押权丧失的一方应强化其举证责任。安吉竹艺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曾派人核实抵押财产被查封的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中不存在抵押权人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的债权确定的法律事实,,中行青岛开发区支行对涉案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
最高院(再审):就本案而言,即使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确定债权,亦应认定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在发放涉案贷款时已知晓本案抵押财产被查封的事实,并应据此确定债权。
首先,自涉案抵押物被查封至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跨度达8个月,抵押权人只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抵押财产的情况并不难核实。
其次,安吉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档案查询记录和介绍信显示,2013年12月12日,劲时通公司另案委托代理人吴某查询了抵押物有关查封情况。有关行程单和住宿登记则显示,2013年12月12日,劲时通公司职员胡某与上述代理人吴某一同从杭州返回青岛。浙江安吉法院执行局两位工作人员则出庭作证证明抵押权人去了该院查询抵押物查封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应认定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就涉案抵押物状况进行了查询并知悉抵押物已被查封的事实。(值得关注的是,此证据在一审、二审时,未被法院采信)
综上,本案无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还是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由于涉案债权发生于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且有证据证明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知道查封事实,故中行青岛西海岸分行对抵押财产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再54号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实务建议:
实务中,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则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实一发生,抵押权人的债权即确定;如果适用《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则以人民法院通知或者抵押权人知道查封事实时债权确定。本案中,最高院是以《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为大前提进行的逻辑推理,说明最高院认为《物权法》实施后《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续有效。最高院再审作出与一、二审截然相反的判定:否定了原审法院关于“主张抵押权丧失的一方应强化其举证责任”的认定;认为应当强化抵押权人要尽审慎注意义务。
从查封申请人角度提醒:法律虽要求法院查封存在最高额抵押的财产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但实务中很少有法院做到。此时,如果查封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最高额抵押权人明知查封继续新增债权,难以否认查封后形成债权的优先受偿,造成自身查封利益受损。建议查封人为了切身利益,查封后向最高额抵押权人告知并留有证据。
从最高额抵押权人角度提醒:无论上述法律如何适用,在明知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形下,债权即确定,不得新增债权。为安全起见,此处的新增债权包含借新还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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