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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权涤除是否视同“地随房走”?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3日浏览量:来源:江南时报作者:佚名
  房产抵押权涤除,土地抵押权是否视为一并涤除?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地产抵押权存疑的再审案件。
 
  某房地产公司与工行张家港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为恒鑫建筑公司在主债务1206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银桥小区的某房产及其相对应的位于南京路的某土地和位于银桥花苑的某房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钱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银桥小区的房产。
 
  本案原审中,原审原告工行张家港分行在起诉某房地产公司、恒鑫建筑公司实现债权时,因没有理清三个抵押物之间的关系,诉状中错将坐落于银桥花苑的房产与南京路的土地相对应。而第三人钱某在与工行张家港分行及某房地产公司就购买银桥小区某房产进行协商时,也仅提出要求工行张家港分行释放该房屋的抵押权,未涉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因此,原审判决驳回了工行张家港分行要求对银桥小区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工行张家港分行对坐落于银桥花苑的房产以及坐落于南京路的土地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人钱某认为工行张家港分行对银桥小区的土地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经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对于登记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位于银桥小区的房屋及相对应的位于南京路的土地上设定的抵押权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和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法官点评》》
 
  建筑物和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土地是建筑物的基础,是土地之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离开土地的建筑物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独立性的。为防止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法律规定了“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虽然三方均未提及该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问题,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涤除房产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显然及于土地使用权。张家港法院  庞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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