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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之最高额抵押权详解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1日浏览量: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作者:佚名
  一、最高额抵押权概
 
  最高额抵押权指抵押人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抵押担保,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交易行为,并且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这种交易行为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最高额,即为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属于特殊抵押形式,对连续发生的债权和特定的交易关系中的债权具有强大的保障功能。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定特点
 
  1.在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其一,存在上的从属性的特殊表现:最高额抵押权成立在先,而债权可能成立在后;而普通抵押权则债权成立在前,而抵押权成立在后。其二,处分上的从属性的特殊表现:普通抵押权应该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而最高额抵押权却并不随某一具体债权的转让而转让,而只能随基础法律关系一同转让。
 
  2.在抵押权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以约定的最高额为限度,在最高额限度内的,以实际债权受偿额为优先受偿债权额;超出最高额的,超出部分的实际债权额则不受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
 
  3.在抵押权使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一是为将来特定债权担保所设定的抵押权;二是为将来不特定债权担保所设定的抵押权。三是适用于连续发生债权的继续性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形。
 
  4.在实现上具有特殊性。一是须抵押权有效存在;二是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三是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四是债务人未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五是最高额决算期限届满,因为没有最高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就不能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也就不能实现。
 
  5、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的效力,一,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原本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权确定后所发生的任何债权,不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其二,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债权之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围。其三,受抵押担保的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受抵押财产的优先取偿的,不得超过最高额抵押预先约定的最高额。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般抵押权合同的不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最高额和决算期”。
 
  最高额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
 
  额抵押合同无效。最高额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单独加以变更,除非最高抵押权人放弃权利;最高额的变更,依据抵押财产的性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变更增加最高限额时,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这样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决算期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在事后加以约定或者依据法定补充条款确定;当事人可以变更,既可以延长决算期,也可以缩短决算期,且无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但决算期已经登记的,在变更时亦应为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后顺位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如被担保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没有再发生债权的可能即使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和抵押人也可以要求对债权进行决算,如对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当借款人违约致使合同在决算期届满之前被银行依照合同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因合同解除以后借款行为不再发生,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之前对债权额进行决算,并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已登记的,当事人如要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抵押财产的性质决定);增加最高限额的,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序位抵押权人;延长抵押合同存续期间的,如已登记合同存续期间,不为期间延长的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最高额抵押在决算前与被担保债权债权中的个别债权无一对一的担保关系,不因抵押存续期间内的某一具体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如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亦随之转让,法律自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主债权(原本)及利益、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得算入最高额,这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所必须的,而应在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中扣除。
 
  五、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情形
 
  1、最高额抵押决算前主合同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不随之转让,因最高额抵押在决算前的独立性,主合同债权转让不发生最高额抵押的转让,债权的转让对最高额抵押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额抵押决算后债权的转让不受限制。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原则上一并转让。在最高额抵押经过决算、被担保债权定额化后,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即定额后的债权可以转让。
 
  六、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最高额抵押的清偿期,是抵押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与决算是不同的概念。决算期届至债权额,清偿期未必届至。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决算期外另行约定清偿期,抵押合同约定决算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予干涉。
 
  2、如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请求确定债权。该确定请求制度是为保护抵押物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的,如当事人有排除确定请求权行使的约定,亦为无效,抵押物所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时,无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抵押财产为多数人共有,因确定请求权并不涉及抵押财产的处分,可以由共有人其中一人单独行使,并且允许抵押财产所有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确定请求权,否则被担保的债权可能继续增加,影响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显著恶化,抵押物所有人亦可依事情变更原则行使确定请求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其一,一定种类交易的终结。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终结,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思,第三人不得干涉。其二,继续性交易合同的终止。其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决定标准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决定标准有所变更,而变更后的标准,被担保的债权无再发生的可能性时,最高额抵押权即应确定。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应当确定,且以最高额抵押的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之日起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于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破产宣告或者被有关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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