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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抵押未登记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浏览量:来源:大连日报作者:佚名

■案例


抵押没登记抵押权行使出问题


民间借贷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市民陈先生最近遇到一个闹心事:他的朋友向其借款50万元,并用名下一套房产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对方无力偿还借款,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谁知该套房产已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陈先生有优先受偿权吗?


■提示


民间借贷需谨慎

依法登记保权益


法律法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应当怎么办:我国对不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生效方式。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贷双方关系比较好,出借方一般只会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很少有人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但是,如果未来出现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出借方的权益将会大打折扣。尽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容置疑,合同也合法有效,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当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时,出借方将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说,即使是朋友之间的借贷,也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既不伤感情又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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