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 >> 行业资讯 >> 典当视点 >> 浏览文章

债务人未按时还款,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浏览量: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作者:佚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8月6日讯(记者王超)   2016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某公司为借款与申请人某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一家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被申请人自有土地及钢构厂房作抵押担保,并于当日在有权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维护合法权利,该行到广饶法院申请实现已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某公司的抵押财产,申请人某银行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可持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表示,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权,故担保人通过何种途径实现担保物权意义重大。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实体法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单方拍卖、变卖;二是双方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非诉程序拍卖、变卖。其中后两种途径属于公力救济,可获得国家公权力的保障。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一节,对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程序上与《物权法》等实体法律规定实现了良好对接,为债权人简便、快捷的实现担保物权,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途径。


在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下,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往往要经过几个月乃至数年的时间,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昂。而现在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抵押人、出质人等提供担保物的当事人很快将面临担保财产被拍卖、变卖的风险,转圜、拖延的余地比过去小得多。


法官提醒,对外提供担保尤其是提供抵押物、质物时应当更加谨慎,以免自身财产权利受损。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