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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车辆交付未办理过户能否主张债权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2日浏览量:来源:郑州千诺律师作者:佚名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自然人A因购买单位福利房,需按成本价格交纳房款,但因资金紧张,与单位协商降自己名下的机动车一辆抵房款3万元交付单位,单位也表示同意,A就将车辆直接交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办理过户。


事后,据A叙述,其多次联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协商过户事宜,但都因其他事件耽误,一致最后车辆的所有状况都不知道了,不知道在哪里,不知道有没有年检等等现状,后单位被其他法人企业并购,查账让A交纳差额房款,其中就包含抵账的3万元,A不同意诉至法院。


经过: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A也当庭陈述,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现状是听说被盗了,A当庭提交了原单位法定代表人书写的情况说明和证明,两者都是为了证明车辆已经交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并不支持A的主张,依然需要向被告交纳3万元的抵账款。


分析: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了,动产的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车辆属于动产,但是时特殊的动产,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即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权利人。


本案中,假设A叙述的都是真实的情况,那么在其与单位协商以车抵房款的时候,双方的合同就已经成立,在其交付车辆时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已经发生转移,但并购后的新法人并没有参于整个法律事件,对之前的交易不知情,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是可以对抗A的主张的。这也就提醒我们,车辆这一特殊的财产,在买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债权和物权的不同步性,拥有债权不一定拥有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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