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车辆交付未办理过户能否主张债权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自然人A因购买单位福利房,需按成本价格交纳房款,但因资金紧张,与单位协商降自己名下的机动车一辆抵房款3万元交付单位,单位也表示同意,A就将车辆直接交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办理过户。
事后,据A叙述,其多次联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协商过户事宜,但都因其他事件耽误,一致最后车辆的所有状况都不知道了,不知道在哪里,不知道有没有年检等等现状,后单位被其他法人企业并购,查账让A交纳差额房款,其中就包含抵账的3万元,A不同意诉至法院。
经过: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A也当庭陈述,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现状是听说被盗了,A当庭提交了原单位法定代表人书写的情况说明和证明,两者都是为了证明车辆已经交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并不支持A的主张,依然需要向被告交纳3万元的抵账款。
分析: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了,动产的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车辆属于动产,但是时特殊的动产,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即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权利人。
本案中,假设A叙述的都是真实的情况,那么在其与单位协商以车抵房款的时候,双方的合同就已经成立,在其交付车辆时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已经发生转移,但并购后的新法人并没有参于整个法律事件,对之前的交易不知情,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是可以对抗A的主张的。这也就提醒我们,车辆这一特殊的财产,在买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其债权和物权的不同步性,拥有债权不一定拥有无权。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