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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浏览量:来源:甘彬彬律师作者:佚名

复利(Compound Interest),是指在计算利息时,某一计息周期的利息是由本金加上先前周期所积累利息总额来计算的计息方式,也即通常所说的"利说利","利滚利"。


我国现行法律虽说没有明令禁止复利,但是对于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我国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支持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即,如果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前期利率没有超过24%,借贷双方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可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


但,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案例1:


2019年1月1日,李某向何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2019年7月1日,双方计算本息后,李某欠何某本息共计106000元.李某重新向何某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李某尚欠何某本金106000元,月利率为2%。到2020年1月1日,双方再次结算:


106000+106000*2%*6=106000+12720=118720元


100000*24%+100000=124000元


118720元<124000元


故,何某要求李某到期向其支付人民币118720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双方重新债权凭证时,可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是,借款人最终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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