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 >> 行业资讯 >> 典当视点 >> 浏览文章

法律规定:合同中关于担保保证的条款,有以下3个问题需注意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浏览量:来源:律师说作者:佚名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有关担保保证的问题,有以下3点需注意:


一、保证条款要明确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务必表述清楚“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


切忌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模糊字眼,否则法院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性质要注意


如果需要自己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点。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2年,法院将视保证期间为2年。


合同中应写明“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视为连带保证。


三、保证时效要注意


当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时,保证合同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而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证明的有效方式明确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否则,保证人将免除对你的担保责任。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