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自动续当相关问题及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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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典当期内和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但没有明确当户和典当行在典当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而约定当期届满后直接续当的情形。
首先来看看自动续当约定的法律效力。当户和典当行在典当合同中即明确约定:若当户未能在约定赎当期限内及当期届满后5日内赎当,且当户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典当行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赎当的,则自动续当一次,续当期限为多少个月。这种约定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原因是:《典当管理办法》并未禁止自动续当约定,自动续当约定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典当期内当户和典当行可以约定续当,而这种情形与自动续当约定并无实质区别。续当的期限是从典当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而自动续当约定之续当的期限也是从典当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其法律效果是完全一致的。续当是当户和典当行合意的结果,《典当管理办法》对续当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个:双方同意以及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动续当约定并未违反这种限制。
如何约定自动续当?在合同中如果只约定自动续当,没有相应的配套约定,自动续当的约定也就没有办法实现。如什么情况下自动续当?续当后当户所欠的综合费用和利息是否转为续当的本金?以及息费如何收取?约定当户所欠利息和费用作为本金进行续当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对于直接约定将当户所欠的综合费用和利息转为续当的本金存在不同的看法。但约定自动续当应该没有任何的法律障碍。
如何防范自动续当约定的风险?能够进行自动续当约定只能是折当率较低的典当,要保证折当率同时控制在典当行内控所要求的折当率范围之内,以充分防控风险。另对当物估价在3万元以内的典当,典当行就不应再行自动赎当约定,因《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绝当后由典当行损益自负,如果此种情况还约定自动续当,无异于损害了典当行自己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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