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典当视点 >> 浏览文章

债权转让在典当业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8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1)为银行贷款提供过桥服务
  
  实践中,因借款人货款回收周期与银行贷款还款周期不匹配或者其他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但借款人又无法提供其他适格的抵/质押物再行贷款,此时借款人就有可能想到向典当行融资以偿还银行贷款,借款人向典当行承诺由贷款银行再发放一笔贷款,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清偿典当行债务,甚至贷款银行为确保其贷款的回收,也对典当行有类似的口头承诺。但是基于银行贷款的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及贷款用途的特定性,使得贷款银行的这些口头承诺往往不能得到实现,使典当行利益受损。
  
  为确保借款人或者贷款银行兑现其承诺,除了将借款人接受新贷款的账户共管之外,如果贷款银行能够将其债权转让给典当行,那么作为从权利的担保权也一并转让给了典当行,银行即使再贷款,但是借款人能提供给银行的抵/质押物仍然是前一次贷款所使用的抵/质押物,如果银行不解除之前的抵/质押担保,而直接办理再抵/质押手续,由于目前再抵/质押尚未完全得到实施,即使已经实施了,典当行的抵质押权也在贷款银行之前,典当行优先于贷款银行受偿;如果银行解除之前的抵/质押担保,就得对典当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论是哪种情形,典当行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操作债权转让的目的是迫使贷款银行履行其将贷款发放到指定账户以清偿典当行债务的承诺,虽然贷款银行要转让债权可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基本上不可能进行债权转让,但是审批毕竟是贷款银行的内部管理行为,审批与否不应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我们也同时认为,操作债权转让仅仅只是典当行为规避为银行贷款提供过桥服务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是典当行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给贷款银行加了一道“紧箍咒”。
  
  (2)向其中的某个担保人转让债权
  
  讨论本问题的前提是物的担保是由当户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且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是平行、并列担保。
  
  当典当债权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且当事人又未对担保实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约定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规定看,《物权法》已经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物权法》没有再继续沿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关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的规定。结合物权法定的原则,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不论是保证人还是物的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无权向其他担保人提出分担的要求。
  
  诚然,典当行为实现债权,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要求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有权同时要求保证人以及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由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可能给担保人造成抵触情绪,尤其是当典当行选择要求其中的一位担保人全部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的这种抵触情绪会更加放大。如果典当行进行逆向思维,选择向其中的一个担保人转让债权,因债权的转让,该担保人即取得债权人地位,同时取得作为从权利的担保权,该担保人即可以选择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且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又无权要求受让债权的担保人分担担保责任,从而使受让债权的担保人担保责任完全豁免。典当行采取此种操作方法,充分利用了法律的规定,并且更容易得到部分担保人的接受,可能对其债权的实现增加一个途径。可能有人认为典当行在规避法律规定,但是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法律关系的竞合,典当行有权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且又在法律框架之内,应认可其法律效力。
  
  但是,保证人代偿后,再与典当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那么保证人则不能取得抵押权。原因如下:抵押权(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如果保证人代偿,那么主债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77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亦消灭。此时保证人再与典当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能取得抵押权
  
  这就告诉我们,要采取债权转让操作方式即完全按照债权转让的方式操作,由典当行先于其中的某位担保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再由该担保人向典当行支付债权转让款,以确保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成立,该担保人才能确实取得抵/质押权。




  
  温馨提示:
  1、更多典当相关新闻请登录辽宁典当网(www.lndiandang.com)或关注“辽宁典当”(lndiandang)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2、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债权转让在典当业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