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当主张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代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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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就合同中的违约金是否应当主张,不太明确。现就当事人经常咨询的问题归纳如下: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能否主张?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应当以双方之间对违约金约定为前提。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归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主张违约金,但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各种解除方式的条件不同,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适用也并不一致。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实质是以新的协议代替原来的合同,该协议的达成并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如果并非因一方违约而协议解除原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再适用。如果是因一方违约而协议解除原合同,且协议中对违约责任作出了新的约定,该约定替代了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再适用。只有在新协议中未对违约赔偿作出新约定时,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方可继续适用。
在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依据的解除条件并不是一方违约,则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不再适用;如果依据的解除条件是一方违约,则合同解除权后,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适用。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形均属于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因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依旧可以适用。
来源:大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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