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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未到期为何能获准实现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浏览量:来源:浙江高院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12年4月5日,被申请人金某夫妻以共有房屋作抵押,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三门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某工贸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某工贸公司向申请人贷款12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为此,申请人要求其提前还贷,某工贸公司也表示同意。2013年1月16日,申请人从该公司账户中扣收本金243643.73元,其余本息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
  
  于是,申请人依约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通知某工贸公司和担保人金某夫妻,同时向三门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裁定折价或拍卖、变卖金某夫妻所有的房屋,提前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借款虽未到期,但借款人逾期未支付利息,据此可认定债务人已丧失还款能力,而担保人金某夫妇也同意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近日,法院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主债务没到期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提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对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旨在快速便捷实现权益,但尚未细化。
  
  本案中,申请人与债务人某工贸公司的借款合同于2014年6月18日到期,而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故申请之时主债务并未到期,但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欠息通知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及提前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丧失还款能力,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实现担保物权。
  
  对此,法院认为不仅要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查实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应询问担保人对提前履行债务以及担保责任的意见。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而担保人同意提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当然,如果担保人不同意提前履行或查明债务人尚有履行能力,则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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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链困局需有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