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能否转让?
导言: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能否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第一款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作出了新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举例:
甲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A银行,贷款100万元,把一个机器设备抵押给B银行,贷款20万元。抵押期间,甲把房屋及机器设备出售给乙,甲乙之间的买卖是否有效?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案例分析与法条解读: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甲乙间的买卖仅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甲经抵押权人A银行同意,或者虽未经事前同意,但是A银行事后追认。二是买受人乙代为清偿债务。而根据民法典第406条之规定,在甲与A、B银行之间没有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下,甲将抵押财产房屋及机器设备出售给乙的行为有效,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A、B银行。
对于A、B银行而言,抵押财产虽经转让,但是其享有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如果有证据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自己的抵押权,可以请求甲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向第三人提存,转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甲仍然就不足部分清偿。但是,对于动产抵押权人B银行而言,如果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买受人乙取得该机器设备所有权,B银行的抵押权就会受到影响,此时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北京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程阳律师律师助理苏桓婷/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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