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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典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探讨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浏览量:来源:法律方案作者:康练国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某地基层法院受理房产典当纠纷案件时,因当物(抵押物)在异地,法院认为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如要在约定管辖法院立案必须将诉讼请求中对于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条去掉才准予立案。本文就以上问题略做探讨。


二、不动产典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探究


(一)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不动产专属管辖限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的物权纠纷案件”,而不动产典当纠纷案件不属此类。


1、从立法本意来看,不动产专属管辖仅限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案件”,并非案件涉及不动产的均属不动产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从法律概念来看,不动产纠纷与物权纠纷不同。“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纠纷属物权纠纷的一种,三者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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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仅属“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的物权纠纷案件”才是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之一。不应看到涉及不动产的,就误认为是不动产专属管辖。大量的实践案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抵押物的借款纠纷均以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为准,而非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从不动产典当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来看,该案非不动产专属管辖。


1、不动产典当纠纷案件诉讼请求一般为:第一,要求被告依《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当金XXX元、利息、违约金等XXX元,第二,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XXX处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从上述诉讼请求来看,主法律关系为典当合同纠纷的给付货币之诉;其次,抵押物为上述给付货币的担保物,该抵押担保为从法律关系。不能因为有不动产抵押物,就认为属不动产专属管辖。


2、不动产典当纠纷诉讼请求的实质为归还金钱之债的纠纷,并非“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的物权纠纷”,也与其他不动产专属管辖无关。不动产典当纠纷的诉讼请求类似于有不动产抵押物的借款纠纷案件,如大量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管辖权为合同约定。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来看,典当纠纷属债权性质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由应为合同纠纷项下,并非物权纠纷项下,其管辖权应依据合同确定,而非不动产专属管辖。


1、上述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其放在合同纠纷项下;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其放在物权纠纷项下。”


故不动产典当纠纷案件,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关系的,即债权合同产生的纠纷,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的履行和给付等适用一般管辖规定。典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均非不动产专属管辖。


2、根据最高院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典当纠纷”属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从此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将典当纠纷设置在合同纠纷项下,其管辖权也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三、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


1、《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390号)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为为借款合同纠纷,虽案涉国有土地抵押权,但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权,且该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而不动产典当纠纷与上述借款合同纠纷类似,均为类金融业务。


2、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明远置业有限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5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请求判令明远置业公司履行将合同约定的明远置业公司名下的土地办理抵押登记至中信财务公司名下的义务,故本案是发生在中信财务公司与明远置业公司之间关于合同效力及其履行的争议,而非抵押权权属争议,案由应确定为抵押合同纠纷。“因本案是抵押合同纠纷,而非抵押权纠纷,所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样地,不动产典当纠纷案件为被告未按典当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而引发的案件,故因为典当合同纠纷,而非抵押权纠纷,应以合同约定管辖权,而非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顾泓、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辽01民辖终33号)


该裁定书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系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因不动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样的,不动产典当纠纷中,原告诉请与此相同,也为诉请归还当金、支付利息违约金,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也非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应由不动产专属管辖。


综上,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民事案由规定》规定来看,不动产典当纠纷的管辖并非不动产专属管辖。其诉请请求为金钱之债给付之诉,其中涉及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仅为担保金钱债权的实现,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实践中,大量的案件纠纷也可证明不动典当纠纷案件不属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应为一般管辖。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


2、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其放在合同纠纷项下;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其放在物权纠纷项下。前者如第三级案由“居住权合同纠纷”列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后者如第三级案由“居住权纠纷”列在第二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


具体适用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第二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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