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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相关的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5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法律上规定的抵押车是什么?


所谓抵押车简单的说就是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的车辆,这类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抵押是合法的,实际上的买受人取得的是车辆的使用权。合法的抵押车双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到机动车的登记机关(即当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记录可以在《机动车登记证》内显示,该证中有专门的一页是抵押登记记录,其中有抵押的时间和时效以及变更、注销的记录。


抵押车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在个人或者公司企业对相关债务情况难以处理时,可以通过抵押车辆等固定资产的形式来进行处理。


《物权法》对抵押车的规定


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在相关法律实践中,机动车辆不仅是买卖物,也具备了融资功能,所以才会导致各种纠纷问题的不断发生。


16年3月最高法颁布《物权法》司法解释,并开始实施。其中也明确的解释机动车转让未过户的纠纷问题,无权优于债权。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逐步走入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二手交易量大增,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机动车等特殊的动产引发的纠纷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程新文进一步说,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也有客户会问:“我买了这台质押车,没有过户给我,如果车主因其他债务被人起诉了,车被查封了,我怎么办?”对此,新交法明确规定,交警对于机动车的抵押状态和查封状态,并没与剥夺机动车的上路权!还是可以正常上路使用的。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一车二卖,实际占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机动车物权设立采用的登记对抗主义已被《买卖合同解释》修改,交付行为具有绝对优先效力。


《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


债权转让车不能过户


1.《车辆登记证书》(俗称绿本)还押在银行或金融公司,车辆还没有还完钱,没有解除抵押。


2.原车主因为还不上质押的贷款等原因,不出现或联系不了,无法完成过户流程。


3.由于车主有债务纠纷被起诉,被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不准其车辆交易。


债权转让车不能过户,但是正常年审,合法上路和买自己名下保险,新交法明确规定:交警对于机动车的抵押状态和查封状态,并没有剥夺机动车的上路权!


《合同法》第79条规定:“还劝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几种情况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可见,如果债权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依法转让。但是,转让债权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抵押车是典当行、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等将原车主抵押到公司的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多次催债无果)的抵押车辆通过抵押车交易转押给其他买车人的车辆,形式上已通知到了债务人。


根据上面上关的法律解释说法,抵押车虽不过户,但车辆具备上路的条件,可年审,可购保险,交警也不扣车(无证驾驶、酒驾等违法驾驶除外),也就是说合法正常上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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