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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典当绝当后综合服务费息、利息如何计算的四种判法及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1日浏览量:来源:微法官作者:佚名

对于绝当后综合费、利息的计算问题,实践中有四种做法。


第一种:绝当后,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既然权利义务终止了,当户在此之后理应不必再支付利息和和综合费


【案例一】


上海某典当公司诉林某典当纠纷案,该案二审法院认为: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2008年8月26日即为绝当,故上海某典当公司无权按照系争合同的约定向林某主张2008年8月20日之后的综合费及利息,但自2008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20日的利息,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1200元的利息标注予以支付。关于上海某典当公司诉请的自2008年8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可视为对涉案借款被林某占用期间典当公司所实际受的利息损失,故该请求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但该利息损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营口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与盖州是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8)民二他字第51号


二、关于绝当后二建公司是否仍需支付相应利息或其他费用的问题。


我们认为,根据双方《房屋抵押典当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当票所载《典当须知》第八条的约定,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在约定绝当期限届满后,宏源公司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当物以实现债权,考虑到不动产变现周期较长,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的三个月期限,在此期限内二建公司应当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超过次期限宏源公司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绝当后,在处理当物期间,二建公司不再支付综合管理费用。


第二种:认为绝当后典当行是否可以收取利息和综合费属于意思自治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依据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不予支持。


【案例一】

海宁某典当有限公司诉陆夏芳、陆江良典当纠纷一案(2008)【海民二初字第1663号】,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当票上未约定当期届满后当户必须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违约金等,因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北京众义达汇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盛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10)二中民终字第702号】


华盛典当公司与汇鑫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未还借款继续计收综合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华盛典当公司与汇鑫公司主张逾期未还借款期间的综合费,符合合同约定,汇鑫公司主张华盛典当公司不能再借款期满后继续收取综合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北京海泰典当有限公司诉王玉合等典当纠纷案,北京是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00094号】


海泰公司与王玉合签订的房屋抵押典当合同第八条规定:“逾期甲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综合费和利息仍按约定标准支付,并每日加收典当金融0.5%的逾期服务费(违约金),直至甲方自觉履行债务,或者执行完毕之日止”,为此王玉合应按上诉约定支付所欠综合费用和利息,海泰公司要求王玉合归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种:仅支付合理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对于合理期限之外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予支持。


【案例一】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温岭市宝利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和信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愿望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该院认为:原告负有在绝当后将当物委托拍卖及时结清当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典当管理办法》对委托拍卖的期限没有规定,但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有必要予以合理限定,因此依法确定绝当6个月之后造成的月综合费用,其余部分有原告自负。


【案例二】


台州花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恒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1)台温商初字第1140号。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原告负有在绝当后将当物委托拍卖及时结清当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典当管理办法》对委托拍卖的期限没有规定,但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有必要予以合理限定,因此依法确定绝当6个月之后造成的月综合费用,其余部分有原告自负。


第四种:直接比照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处理或综合各种因素酌减。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2、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用,应予保护,但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对于两项合计数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典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金,借款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典当行与客户对典当综合费率有约定的,依法从其约定。当户有合理依据主张当期内典当行收取的利息、综合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结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率保护标准、典当行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应予保护的利息、综合费用。


【案例一】


温州是某某鹿某某责任公司诉郑某某典当纠纷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商初字第150号。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按月2.7%支付某某服务费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2%计算。


【案例二】


浙江中汉卓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赵祖兴等典当纠纷案,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1)杭富商初字第1288号。按照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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