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资金”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长期以来,企业主要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方式获得资金。然而,单一的渠道难以充分保障企业需求。于是,企业间相互借贷的现象应运而生,并且拥有很大
前言导读:本案例是关于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一审、二审、再审均明确肯定了可以主张。案例索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
导读:在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进行借款,另一方很多情况下对其是不知情的,当借款一方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如何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对其举证是如何分配呢?案情简介:妻子突然自杀,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元人
【案情】某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一套住房,案外人向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其份额的执行。经查,向某系吴某的母亲,房产证载明二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吴某占51%,向某占49%。【评析】本案
【案情】2014年5月20日原告重庆A公司与被告重庆市B公司签订《白酒购销合同》,2015年3月24日经对账确认被告重庆市B公司尚欠重庆A公司货款38万元未支付,重庆市B公司向重庆A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如下分期付款
夫妻离婚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共同房产被法院判归女方,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女方获知后占房拒搬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被告何女士腾空搬离重庆市渝中区大坪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陈某与苏某买卖合同调解书,苏某应付还原告陈某货款10万元及利息,因苏某没有按期履行,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
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法定情形下,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受到限制,具体如下:1、在担保物设定人欠税时,国家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依据新民事诉讼法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