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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借贷利息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6日浏览量: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李 玉
  【全文】
 
  【基本案情】被告张某向原告谢某借款,拟定于2017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张某自愿立有借条,被告张某借款时自愿承诺定期还款,不加违约金,定期还款期迟,承担违约金3000元整,被告张某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谢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10000元,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000元,合计13000元,加倍支付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通过现金交付给被告10000元,被告当庭表示只收到8500元。本院认为,第一,原、被告年龄差距较大,而且没有亲戚朋友关系,他们之间的借款应存在利益关系;第二,双方在借条上载明借款10000元,借期一个月,约定了3000元的高额违约金却没有约定利息,这不符合常理,反而恰恰符合目前社会上一些民间借贷当扣利息的常用做法;第三,原告对于被告的还款在起诉及证据质证之前均未减去,在被告出具证据后才予以认可,在诚信度上让人怀疑。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实际本金为8500元
 
  【法官说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还是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利息均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人能够证实或者出借人认可利息已经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那么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也应根据扣除后本金数额计算并返还利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的行为屡见不鲜,譬如最常见的向第三人汇款,或者借款到账后取现返还。在审理过程中对预先扣除利息行为很难进行认定,当事人往往也很难举证,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对于借款人,应当通过正规的途径进行借款,遇到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时记住保留相关证据。对于出借人,必须认识到预先扣除利息行为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自觉规范借款行为。
 
  【作者简介】
 
  李玉,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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