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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典当业性质确立的探讨(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浏览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摘要]:从我国目前典当业实际出发,论述了典当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性质,梳理了我国现代典当性质确定反复并随监管进行调整的现状: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金融,探寻了出现反复的原因和带来的不良后果,援引国外典当定性的状况供中国参考,再从理论角度深入畅述典当的固有性质,论证典当的金融属性是本源的、决定性的,商业性是派生的、从属的。提出典当不能再重走过去监管的老路,从理论上思想上明确定性,在行为上坚持金融监管不动摇,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典当行业奠定基础。


[关键词]类金融;性质;金融监管


Class finance;nature;financial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典当是最古老的金融业之一,是现代银行的雏形和前身。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典当的灭失和复兴,由于社会对典当的认知有误和上层建筑对典当业认识的偏颇,以及国家机构改革等原因,典当的性质出现了多次反复和调整,影响了典当功能的实现和典当作用的发挥,对典当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多问题,亟需对此予以厘清和正本清源。


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典当行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入中国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目前,各项交接工作基本完成。随着典当由商务部转隶国家银监会(银保监会)监管,典当的定性问题又成了业界热门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典当管理办法》是这样定义典当行业性质的:“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从法规的层面定位了我国典当行业的性质:即普通企业的性质。


二、我国目前典当业性质是怎样确立的


我国现代典当行业性质的变化是随着监管部门的确立和调整而不断变化调整的。在实际中,我国现代典当性质确定不断反复并随监管进行调整而调整,出现不稳定的现状反复: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金融。


新中国成立初期,典当行业依然存续经营。但随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步兴起,典当逐渐衰退。195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一次全国性反高利贷座谈会,明确了在农村应以信用社的利率作为借贷利率的合法标准,对一般乡镇的典当行实行新的限制。典当业开始步入消亡之路。直至1956年初,全国社会主义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私人当铺也完成了公私合营改造。在一些城市,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专门机构处理小额质押贷款,“小抵押贷款处”取代了典当行。文化大革命于1966年爆发时,“小抵押贷款处”被撤销,典当行在中国彻底消失,从这一时期的发展看,其实典当也是由人民银行行使监管权的。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到1987年的20多年,这一时期是中国典当史上的空白时期。


典当在中国大陆消亡20多年后,于1987年开始恢复典当行业。我国现代典当恢复以来,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呈现出不同的监管特点,决定了典当性质的反复调整。


第一阶段为恢复发展阶段。时间在1987—1995年,从第一家典当行恢复到全国各地典当风起云涌,当时全国最多时共有3013家典当行,而主管的就有22个部门可以批准设立典当行,处于无序监管当中,导致行业内出了很多问题,1996年开始整顿。


这一段时期,典当的性质应该是普通的工商企业。貌似多部门监管,实际上除了批准设立其他基本没有监管,处于无序恢复和混乱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是整顿规范阶段。时间是1996-1999年,典当由多部门监管变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典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与公安部联合清理整顿典当行业,要求每个典当行都要进行整顿。清理整顿的结果是,当时全国共有3013户典当行,人民银行只重新登记了1257户,直接撤销了1756户,同时对超业务范围办理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提出了限期纠正的要求。


这一段时期,,典当的性质明确为金融性质的企业。管理比较严格,限制比较多,传统典当色彩比较浓厚,发展比较缓慢甚至停滞。


第三阶段为有序发展阶段。时间是1999-2008年,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199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提议取消典当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格,并将当铺作为特殊工商企业(当时定义为: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业务的特殊工商企业)。自2000年以来由人民银行监管变更为原国家经贸委监管。其中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典当由前国家经贸委监管。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转移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然后,全国共有典当行1180户,人民银行实际移交了1,110户。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行业的新发展,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从内容的角度来看,这个《办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扩大了典当业务的范围。增加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等业务。这是一大历史性突破,没有这两项突破,也就没有我们典当业的今天。到2001年9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公安部再次对典当行进行了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结果是: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的1,110家典当行,只保留了890户。2003年6月国家对国务院机构进行大改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被撤销,商务部成立。典当转隶商务部监管。2005年,公安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此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这一段时期,典当不再是金融机构,而是"特殊的工商企业"。以行业部门监管,突出支持中小企业和行业发展的特点,极大地拓展了经营范围。是现代典当的定型时期。


第四阶段始于2018年。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调整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明确了三类机构的相关监管职责自4月20日起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管委员会)负责。由于各级政府体制改革等多种原因的影响,移交工作进展较慢,至今没有出台新的监管政策。但随着监管部门的明确,典当应该又恢复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


三、文献综述


对于典当属性的探讨,经综合整理,主要有以下的几种观点。


曾康霖、程婧、王艳娇在2005年12期《金融研究》发表的“中国典当业的性质及可持续性研究”一文中,从当铺发展的历史中探讨了中国典当行业的本质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得出以下结论: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行业,当铺行业不仅具有金融中介属性,还具有商品销售属性、资产置换属性和商品保管属性。


周黎明、史晋川、叶宏伟在2012年12期“浙江学刊”上的“中国典当业性质的特点和性质变迁”文章中认为,作为传统的融资方式,以方便快捷和平民化的特点而著称的典当行业,已成为解决急需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根据不同时期典当行业的发展特点,典当行业的发展分为三个典型的发展阶段。分析了三个典型特征。讨论了典当行业从消费典当到投资典当的性质变化。论述了现代金融体系与法律框架下典当行业的发展方向。


郭娅丽在“法学评论”2013年05期的文章“论典当的性质,地位及其规范结构设计”中畅明:典当行业的法律地位是准金融机构,典当行业的法律性质是借贷和担保的联立。同时,典当融资立法是金融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典当行业应该是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邱峰在《金融教学与研究》2012年01期《我国典当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典当业相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要加强对典当行业正面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有序经营环境。同时典当行业应实现经营多元化,扩大经营规模,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风险意识和管理;努力提高员工素质,使当铺能够真正成为“发放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准金融机构”。


董安在《山东大学》2005年《现代典当行业发展研究》一文中人们认为,作为一个以财物作为抵押来获取融资的典当行业,“见物放款”是典当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种独特的融资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代典当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独立、边缘和弱势的地位,在弥补不足、调剂余缺、救急解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方春芹在《学理论》2013年23期《中国典当业的行业归属探讨》认为:我国典当历史悠久,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历史因素和制度设计的叠加影响,致使典当行业定位至今不确定,给作为纳税人的典当行和税务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困惑。规范和明确典当行税收政策的适用成为急切需要,明确其行业归属已成为当务之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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