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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借款、典当、担保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0日浏览量: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者:赵金阁
  近年来,渝北法院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借款、典当、担保纠纷案件持续增长,2009年受理该类案件2件,2010年受理9件,2011年12件,2012年1-8月受理27件。该类案件呈现以下七个特点:
  
  一是涉案标的巨额化。近三年多以来,虽然受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的借款、典当、担保纠纷绝对数量不大,仅有50件,但该类案件相对数量增长迅速,涉案标的金额巨大。2009年涉案标的总额220万元,2010年涉案标的总额867.07万元,2011年涉案总金额456万元,前三年平均每案涉案标的达67.09万元。2012年1-8月涉案标的总额5019.78万元,平均每案涉案标的185.92万元,比前三年案均标的金额多出2.77倍。
  
  二是借款用途单一化。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调控,金融机构放款审批更加严格,放款领域有所收缩,借款人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的领域比例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短期需要大笔资金注入的建筑等行业尤其明显。我院今年1-8月份受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起诉的17件借款合同纠纷中,有11件为公司借款,仅6件为自然人借款,其中4件自然人借款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经营。
  
  三是借款主体小微化。放款主体为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和担保公司,其中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案件数量居多,在今年1-8月受理的该类案件中,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占该类案件比约63|char_1|。放款对象多为经营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我院今年受理的小额信贷公司17件借款合同中,由3件为红平百货超市借款,5件为生产经营性公司借款;6件为自然人借款中有4件案件借款用于建筑工程项目。
  
  四是约定利率高额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借款期限灵活,但借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一般年利率在20%以上。在今年受理的17件小额信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14件约定年利率超出20|char_1|,其中2件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在这些高利率案件中,贷款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往往通过预扣贷款利息、收取回扣等方式掩盖高息。
  
  五是借贷形式规范化。该类纠纷案件中,放款主体均制定有较为完善的借款合同,还享有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在借款人不及时还款时,贷款人则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如遇不还则行使担保权利。如鑫成小额贷款公司诉周朝实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明确约定了贷款利率、期限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方式等,并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最终其债权请求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六是反担保常态化。该类案件中担保公司一般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其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清偿主债务后,往往依据反担保协议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反担保责任。例如,我院去年受理的瀚华担保公司诉良骥杭渡公司、周某、李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瀚华担保公司不仅要求借款人良骥杭渡公司提供抵押,还与二自然人被告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要求二自然人被告提供反担保。后借款人良骥杭渡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债务,瀚华担保公司一边要求实现抵押权,并且要求保证人、反担保人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是审判难点多样化。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制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借款、典当、担保行为的具体规范,也无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适用法律困难较大,难点较多。如,担保人除须对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外,是否还需根据担保合同另行支付违约金;绝当之后典当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利息和服务费,如可以该如何计算起止期间;《典当管理办法》禁止典当行发放信用贷款,双方如以动产抵押或者权利质押,但未交付抵押物或权利凭证,此时典当合同是否有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