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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浏览量:来源:法律风险研究网作者:佚名
  第一部分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境况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国家金融相对应,它是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早期社会就已存在。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举步维艰,加上国际热钱渗透投机,民间借贷呈现出汹涌喷发的猛烈态势,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境况:
  
  境况之一:借贷规模空前,参与主体多元
  
  伴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满足,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增长空前迅速。据央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仅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高达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另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测算,东莞民间融资规模大约有2000亿。3000亿元,全国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据粗略估讣,78010的私营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反映了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过去大多发生在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而今放贷主体涉及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借款人也从生活困难或资金周转需要的个人扩展到融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发展导致了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案件已突破60万件;个案借贷金额也从百万元以下显著上升到千万元以上,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为1143.8亿元,同比增长38.27%。从我们调研情况看,许多法院均反映,自2008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持续高位增长,如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为例,2006—2010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分别增长170%和606qo;连云港市新浦法院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同比增长409.52%。
  
  境况之二:职业经营明显,资金流向集中
  
  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受到刺激的民间融资膨胀式发展,“散兵游勇”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已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典当行、寄售公司、民间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有的经过金融审批,有的则无证经营。他们通过聚集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
  
  “化整为零”提供给借款人,自己则从中赚取利差或获取其他好处。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多以生活急需性借贷为主,主要是为应急或者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其互助成分居多;而现在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多是为了融资经营,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由于资本的天然逐利性,民间资金较为集中地流向了投资、经营和房地产等高利行业。据人民银行扬州分行监测的样本来看,2010年该市用于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金额达6834.7万元,占全年融资总额的96.73%。
  
  境况之三:约定利率畸高,借贷方法隐蔽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借款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利率。据相关报道,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超过90%的案件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少超过一半以上约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很少低于基准利率的四倍,一年以内短期借贷利率有的高达80%—100%,个案甚至达150%。据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的民间借贷中,几个月期限的月息为2%—40/0,这意味年利率高达24%—480/0。还有一些地方“月息4分已是底限,6分是正常要价,高者达到月息15分(年利率180%),窜高的数字不停地刷新民间借贷利率的峰值”。这样的违法高息放贷行为,表现手段却菲常隐蔽,一般不易发现。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约定高额罚息;有的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用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有的则表现为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与正常商业交易、民间借贷相混同,欺骗性极强。
  
  境况之四:融资期限较短,手续灵活简便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作用下,银行的限制性贷款措施使一些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短期融资。为降低利息负担和规避风险,期限约定一般为三个月,最多则半年。在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借贷行规和习惯,这些约定俗成的借贷形式灵活多样,手续便捷。有的注重信用,以信用关系为基础;有的方便快捷、服务灵活,所有程序当日办结,效率极高;有的采取实物抵押、第三者担保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在任何稍具融资规模的地区,只需要件具备,数百万融资随即聚齐。
  
  境况之五:虚假诉讼蔓延,黑恶势力滋生
  
  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中,隐藏着大量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甚至犯罪行为。一是恶意制造虚假诉讼,试图利用司法强制性的特点实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实践中,有在利益追索中导致妻离子散、亲朋怨恨、兄弟反目的;有在公民离婚、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有在制造虚假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有在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等为由恶意剩用政策规定向第三方(如发包方)追索借款的;有在公司成立时虚假注册,后利用法院调解、执行中逃避银行资本金监管的。二是在筹措资金的过程中,涉嫌洗钱、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三是一些竞息性“标会”、地下赌场等通过“放水钱”引发“问题借贷”,更因其诱惑性的高额利润,出现高息揽储、非法炒汇等犯罪活动。四是一些职业放贷人高度组织化和专业化,在追讨借款时采取恐吓殴打、非法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违法犯罪手段,甚而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成为黑恶社会势力滋生的土壤。
  
  第二部分  我国民间借贷的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分析
  
  古往今来,没有一种正规金融服务体系能覆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借贷作为一种产权,是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实用资金的权利,其产生历史久远,即使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仍然大量存在。因此,民间借贷必然有其赖以存在的价值功能及其合理性。我们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遵循意思自治,发挥维系民事主体信用的作用。民间借贷最大限度地遵循了市场主体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自主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作为一种自主自愿的民事活动,合法的民间借贷理应受到支持和保护。人们既根据自己的目的来进行行为选择,同时也承认和强调对于客观规律的遵从,使得实用与理性相互交织在一起。而且,它与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而长期以来深深地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脉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借款者和放贷人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放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这种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就越高。相对而言,借款者更加重视偿还民间金融贷款,以便与放贷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二是遵循互利互惠,发挥补充银行体系功能的作用。
  
  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资本市场一向都很难满足非公有制经济强烈的资金需求,即便是在货币政策宽松时期,个人急需的生活性借贷和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借贷,也通常因为达不到银行的担保条件而难以获得金融支持。与此同时,富余的民间资金及其强烈的投资欲望却受限于狭隘的投资渠道。这种现实的金融运行现状,不可避免地为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可能和条件。在贷款设计的范围、金额、利率的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民间借贷市场显现出独特的生存法则和价值优势,在银行体系顾及不到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加工等项目上,民间借贷大显身手,从而与银行体系形成了互补的关系。
  
  三是遵循简便快捷,发挥满足资本市场需求的作用。
  
  相对于银行过于烦琐的审批制度,民间借贷则充分发挥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手续简洁、条件灵活、服务周全、动态跟踪的特点。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可能一二天之内就能够筹措到所需资金,而通过银行贷款则要经过层层审批,资金到手时可能已是数月之后,因而错过了企业的经营发展时机。民间借贷的放贷人更加看重资金的单位流量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组织对于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社会背景极为熟悉,在整个借贷交易过程中,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品德、能力、资本、经营等因素,因而能够很好地适应小规模经营对资金需求量小、分散、季节性强的特点。
  
  四是遵循随行就市,发挥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的作用。
  
  我国的利率政策尚未完全放开,银行贷款利率尚不能根据市场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而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一方面,侧面反映了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对官方确定利率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