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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张毅 金秀哲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融资机构,对于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①。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很多瓶颈,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功能的发挥。为进一步践行能动司法,服务温州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瑞安法院成立调研课题组,通过走访瑞安当地经济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以及电话随机访谈等方式,对瑞安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院怎样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进行了调研。
  
  一、瑞安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概况
  
  目前,瑞安地区共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是瑞安市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立小额贷款公司)、瑞安市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小额贷款公司)。而近日瑞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瑞安市将积极争取试点指标,到2014年,力争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超过10家,总注册资金超过40亿元,成为全省贷款公司试点规模最大、试点最多样的县(市、区)。同时,将推行主发起人招投标竞争机制,鼓励更多优秀骨干民营企业参与发起,引导在外瑞商将总部回迁,回乡创办小额贷款公司。
  
  截至2012年5月,华峰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向3464户客户发放贷款11069笔、133.5633亿元,收回贷款117.9913亿元,贷款余额为15.720亿元,经营规模位居国内同行首位。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华峰小额贷款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3107万元,7272万元和16090万元,净利润总额达26469万元。瑞立小额贷款公司已向1800多家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贷款2833笔、34.33亿元,其中“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1340户、14.4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6亿元、净利润9881.44万元。五洲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184笔、24.67亿元,净利润7600.01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涉诉情况
  
  从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瑞安法院共受理小额贷款公司涉案纠纷78件,立案标的共达9438.09万元,结案标的为6689.39万元,平均个案标的为85.77万元。
  
关于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
  图一: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情况图
  
  在78件案件中,原告撤诉的有21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有1件,调解的有7件,判决有27件,正在审理的有20件,其他案件2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0天。在判决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有13件,占48.15%。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涉案纠纷中,共涉及15家企业,其中不乏为瑞安当地知名企业,如里学集团有限公司、鸿锐集团有限公司等。
  
  由图一可见,这几年,瑞安法院受理的小额贷款公司涉案纠纷呈递增趋势,2012年1-7月,受理案件数量同比2011年全年增长183.33%。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和金融风波的影响,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持续发酵,涉企纠纷及破产案件处理难度加大,金融债权保护与企业帮扶矛盾凸现,可以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小额贷款公司涉企纠纷仍会有上扬趋势,并保持在高位运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但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却不可忽视。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模糊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还不算金融企业,但它又是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而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并没有与小额信贷试点很好地衔接起来。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工商企业之名进行金融业务操作,但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承担支农责任,却享受不到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定向补贴政策;无法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融资,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违约客户不能进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有关事务时,也因企业性质问题面临诸多不便。温州中院2012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性质为民间借贷,即不能享有复息、罚息等金融机构享有的权利。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定位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也相应增加了吸收后续资金来源的难度。
  
  (二)融资渠道受限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目前,瑞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注册资金,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尽管这三家公司背后都有本地知名企业支撑,但融资渠道受限、资本金紧张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缺少充裕的资金来源,制约了资本金的大规模扩张。另一方面资金放贷的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面对众多中小企业和“三农”用户的贷款需求,资金面紧张状况在所难免,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过大。
  
  (三)盈利空间有限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信用等级较低、在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并且在农村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据调查,瑞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中,90%以上是没有财产抵押或者是银行余额抵押,基本上都是保证,即互保联保。另外,小额农贷本身发放、收回频繁,辐射的客户点多面广,使得管理费用较多,贷款的边际成本较高,无法实现规模效应。若遇到拖欠、违约等情况,就很可能面临亏损。“本大利小”的局面打击了公司股东的信心,妨碍了公司的长久发展。调查发现,除华峰小额公司外,其余两家小额公司的部分股东都有转让股权或者退出的想法和意思表示。
  
  (四)税收成本过高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按工商企业来征税,而非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按现行税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交纳5.6%的营业税及25%的所得税,远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银行。税收上无优惠政策,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得资金压力较大、成本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承受。税负较高也迫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只能尽量选择高利率,影响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
  
  (五)专业人才匮乏
  
  相对于正规的金融企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专业人才匮乏的窘境。现代的信贷管理是技术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要求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要面对的客户数量更多、情况更复杂、风险更为分散。然而由于其经营规模的局限性,经营效益的不确定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很难吸引到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士。公司虽然有个别人员是银行退休离职人员,有一定的银行工作经验,但其政策水平、理论素质、业务技能、应变能力等各方面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特别是新业务的实际需要。而公司大多从业人员普遍未从事过金融业务,专业技能较弱,极易产生操作风险。
  
  (六)产品单一
  
  调查发现,瑞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贷款产品几乎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收入来源,产出效益比较有限。贷款期限多集中在6个月或一年内,且绝大部分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或担保,同时客户互保联保现象比较普遍,可能存在多米诺骨牌效应,贷款逾期风险较大。
  
  (七)发展前景不明朗
  
  当前,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有不少群众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个发放高额利息的机构,对其发挥的作用质疑较多。调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相当部分股东并不看重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经营,而是希望能藉此向村镇银行过渡。按照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营业3年以上(含3年),并且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就可以转制成村镇银行。但同时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必须由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即在转制之时,银行将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股权购买的方式成为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这让小额贷款公司现有股东难以接受。
  
  四、瑞安法院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具体司法保障
  
  (一)调研具体司法需求
  
  瑞安法院在上级法院强有力的指导下,抢抓温州成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个重大机遇,积极调研司法需求,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司法保障力度。5月中下旬,瑞安法院由院长亲自带领有关人员,积极走访银行、金融办、银监会等机构,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司法保障座谈会,了解具体司法需求,研讨司法保障措施。
  
  (二)成立金融审判庭
  
  根据瑞安市实际情况,我院积极向瑞安市编委要求增设金融审判庭,于8月底正式挂牌成立,涉金融机构和金融类案件将集中到金融审判庭管辖,实行简案快审、专案专审,促进金融审判专业化。三个人民法庭也都抽调精干力量,组成金融合议庭审理金融案件。各办案单位加强沟通协作,特别是对涉众金融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受理、集中保全、集中审理、集中执行,依法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司法保护,我院现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涉诉案件也一起纳入金融案件审判范畴。
  
  (三)成立金融执行工作室
  
  为了加大对金融债权、小额贷款公司债权的执行力度,我院在全国首创成立以一等功臣、全国优秀政法干警陈万敏命名的金融执行工作室。执行室由执行员、法警、法官助理共五人组成,主要负责执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典当纠纷等涉及金融的民商事执行实施案件。2012年6-8月,共收小额贷款公司债权执行案件9件,执结4件,执结率为44.4%,到位标的额为392.24万元。
  
  (四)加强诉讼保全措施
  
  在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案件中,有诉讼保全的为18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6件,裁定撤诉的9件,调解的有3件。有诉前保全的为5件,其中有3件是以裁定撤诉方式结案,有2件为判决。即有保全的23件案件中,15件是裁定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占65.22%,保全的效果非常明显。去年,我院制定出台了《财产保全担保暂行办法》,允许金融机构以保函形式提供保全担保,从而简化了诉讼保全手续。实行“应保尽保”原则,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在立案、审理阶段提出的保全申请,一律依法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确保这些机构的优先受偿权,也保证我院的优先处置权,防止当事人逃废债务。
  
  五、相关建议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建立明确而持续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对于促进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目前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因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国家应通过制定《放贷人条例》或修改《贷款通则》的方式,尽快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可将其定性为非吸收存款类或非公众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加强政策扶持
  
  要给予优惠的财政与政策扶持,逐步放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种种不合适限制,如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比例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银行家数应不设限制。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如允许经营规范广、风险控制较好、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拆借、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从而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另外,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比照涉农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如减免部分服务“三农”、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免征利息税,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甚至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补贴等。除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实现利益捆绑,风险共担。2011年瑞安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支持对象为瑞安市的农业种养殖大户、中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无需抵押、不用担保,就能获得小额贷款。试点第一年,贷款机构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二是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或保险公司承担的小额贷款保险赔偿,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瑞安市政府设立了余额超过300万元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期间,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目赔款总额超出当年该保险项保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给予补偿。
  
  (四)放宽经营地域限制
  
  根据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但同时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应逐步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的地理区域限制,在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分支机构时应考虑该机构的财务健康以及资信状况等,鼓励其向县域、向偏远落后地区延伸,开立分支机构,以满足金融服务不充分地区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五)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市场环境
  
  构建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具体包括征信体系、担保物权制度、破产框架、存款保险制度等。放低抵押门槛,出台顺位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最大程度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债权的实现。房产、车辆、船舶等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抵(质)押登记时,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加大对社会上以贷款公司、寄卖行、典当行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融资活动的非法机构的整治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引导升级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是其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家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政策。可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升级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建议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农村合作银行时保留原有控制人的控股权,银行等金融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②。
  
  (七)完善退出机制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违规融资、违规发放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同区域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规模、资金投向、盈利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力。
  
  ————————
  
  注释:
  
  ①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绝大部分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用户,业务领域涵盖了种养殖业和水产加工业,以及机械制造、汽摩配、鞋业、服装印刷、包装、建筑及安装工程等行业。例如,瑞安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之一的华峰公司,在其发放贷款的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用户占了90%以上,发放种养殖业及1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达102.8亿元(截至2012年3月份)。
  
  ②戴鸿广、蒋琳、潘文娣:《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http://www.doc88.com/p-971391513554.html,2012年8月29日访问。
  
  作者单位:瑞安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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