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权设定的法律风险控制(4)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冯灼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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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出质人的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如果基础合同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可能被撤销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不同意债务人以此类不可靠应收账款债权设质。
3、拟订详细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用于设立质权的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收款帐号(以设置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帐号为宜)、债务人名称和住址、基础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编号等要做尽可能详细、具体、准确的描述;同时在基础合同中对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做严格限制,尤其要求不得用于抵销,不得延期付款等。
4、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跟踪管理。质押设立以后,一方面,质权人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若应收账款到账日期先于主债权期限的,应及时将到账款项转化为存单或者转入特定保证金帐户,继续作为质押标的。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或者尽早采取措施以实现质权。另一方面,质权人应注意,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是否存在恶意放弃债权、减免债权或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的行为。[15]如果发现出质人此类的恶意危害行为,应及时阻止,比如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
(三)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应收账款质权这一新型的权利质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融资新渠道,为他们解决资金困难开辟新途径。因而,质权能否实现与企业自身的财力与资信状况密切相关。质权人要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资信,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为此,政府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进一步开放企业征信和收账服务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咨询服务和专项信用调查,使应收账款转让及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买受人或贷款人能全面、真实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降低信用风险。[16]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有序开放已经迫在眉睫。成熟和完善的贸易信贷决策和管理离不开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而这恰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非常薄弱的环节。现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更加完备的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与个人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如企业征信系统中涉及的作为担保人的自然人、企业高管人员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等信用信息,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获得,充分发挥它们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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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498页。
[2]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等:《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黄松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4]陈福录著:《应收账款质押问题探析》,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第63页。
[5]许多奇著:《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6]张家良著:《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载《西南金融》2004年第15期,第203页。
[7]肖小瑜著:《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特点及防范》,载《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3期,第35页。
[8]刘宝玉、赵军蒙著:《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的完善》,载《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9]陈福录著:《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载《商业银行与法》2009年第2期,第94页。
[10]唐松涛著:《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1期,第165页。
[11]肖小瑜著:《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特点及防范》,载《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3期,第36页。
[12]郝周著:《新型的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67页。
[13]刘保玉、孙超著:《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1483.html.
[14]皱海林、常敏著:《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15]唐松涛著:《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1期,第167页。
[16]任兰英著:《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意义及其风险防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2期,第79页。
3、拟订详细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用于设立质权的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收款帐号(以设置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帐号为宜)、债务人名称和住址、基础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编号等要做尽可能详细、具体、准确的描述;同时在基础合同中对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做严格限制,尤其要求不得用于抵销,不得延期付款等。
4、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跟踪管理。质押设立以后,一方面,质权人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若应收账款到账日期先于主债权期限的,应及时将到账款项转化为存单或者转入特定保证金帐户,继续作为质押标的。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或者尽早采取措施以实现质权。另一方面,质权人应注意,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是否存在恶意放弃债权、减免债权或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的行为。[15]如果发现出质人此类的恶意危害行为,应及时阻止,比如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
(三)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应收账款质权这一新型的权利质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融资新渠道,为他们解决资金困难开辟新途径。因而,质权能否实现与企业自身的财力与资信状况密切相关。质权人要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资信,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为此,政府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进一步开放企业征信和收账服务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咨询服务和专项信用调查,使应收账款转让及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买受人或贷款人能全面、真实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降低信用风险。[16]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有序开放已经迫在眉睫。成熟和完善的贸易信贷决策和管理离不开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而这恰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非常薄弱的环节。现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更加完备的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与个人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如企业征信系统中涉及的作为担保人的自然人、企业高管人员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等信用信息,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获得,充分发挥它们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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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498页。
[2]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等:《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黄松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4]陈福录著:《应收账款质押问题探析》,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第63页。
[5]许多奇著:《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6]张家良著:《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载《西南金融》2004年第15期,第203页。
[7]肖小瑜著:《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特点及防范》,载《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3期,第35页。
[8]刘宝玉、赵军蒙著:《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的完善》,载《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9]陈福录著:《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载《商业银行与法》2009年第2期,第94页。
[10]唐松涛著:《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1期,第165页。
[11]肖小瑜著:《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特点及防范》,载《广西金融研究》2007年第3期,第36页。
[12]郝周著:《新型的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67页。
[13]刘保玉、孙超著:《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1483.html.
[14]皱海林、常敏著:《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15]唐松涛著:《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1期,第167页。
[16]任兰英著:《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意义及其风险防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2期,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