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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化民事执行权的初探(2)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1日浏览量: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五、民事执行权配置优化之设想
  
  目前各级法院遇到的所谓“执行难”问题主要是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运行机制不合理造成的,中央明确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如何使民事执行的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运行,将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佳渠道。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执行运行机制,应当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着手。[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其中,最终的解决办法是要依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一)从立法上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1.制定民事执行法。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我国现阶段无独立的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其规定得很笼统,可操作性差,只是民事执行无法可依。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
  
  2.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与民事执行相关的法律很多,但从整体上看还是协调不够、可操作性差。如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和隐藏、转移、故意损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财产罪。但却要求“情节严重”,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何为“情节严重”,适用起来非常困难。在制定民事执行法时,应当一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3.减少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政策与法律相比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临时性,法律则具有稳定性。因此,在政府出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现行法律的规定,政策的制定要以法律为依据,减少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减少政策对法律的干预,使法律与政策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作用。
  
  (二)设立行之有效的执行机构
  
  改进民事执行的管理体制,设置相应的执行机构,是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具体方法。在实践中现已建立了由各省高院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建立有效的抗拒了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对民事执行的干预,但同时这种体制无法避免其临时性与脆弱性,难以对日常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因此,在保证效率与公正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执行管辖制度。可以构建指令管辖。指令管辖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而行使管辖权在法院之间的一种变动,是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有两种具体表现:一种是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种是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或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法院执行。实践中,上级法院的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有效地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提高了执结率,在法院系统内部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可见,完善执行管辖制度对解决民事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三)应加强对执行权运作的监督
  
  1.加强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可以快速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的错误并加以纠正,还可以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通知等进行监督,对具体的执行行为、执行方式进行监督。
  
  2.加强舆论监督。可以将具体的执行人员以及执行方式予以公示,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3.执行方式的改变。为提高执行效率可以尝试在网上建立全国执行系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执行告知、执行送达;在可能的条件下,尝试与公安机关、工商、银行等部门有效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助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信用记录进行追踪调查,可以节省成本,一旦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执行。
  
  (四)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建立法治社会
  
  1.司法独立关键在于制度的保障。市场经济是以平等经济主体为基础建立的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规则确立后需要不偏不倚司法系统对这些规则贯彻执行。因此,司法独立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性保障。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已经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与法制社会相伴生的,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社会的保障,而法治的保障主要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确立。我国现行国家机关的体制设置为一府两院模式,确立了三个并列的国家机构,体现了分权原则,但在我国确立的法院独立的地位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西方的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与政府和议会,甚至高于政府和议会。而现阶段,我国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受制于政府,难以独立司法,自然无司法权威,这是法院工作难以求得行政机关及其它协助执行机关积极协助执行的真正制度原因。因此,要把法院从这种尴尬的境界中解脱出来以实现真正的独立。
  
  2.司法权威关键在于提高法院在国家中的地位。要解决民事执行难,必须要先从制度上保证法院独立,保证法院在国家政治和经济中应有的权威地位。这就引出了如何确立司法权威的问题,司法权威关键在于司法独立,从两方面来保障:一是提高法院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人缘地缘关系的干扰,做到司法公正;二是在保障法院系统的独立外还要确保法官的独立,最彻底的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的独立,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独立还处在法院系统的独立而不是法官的独立。实践中,法官在工作上受制于审判委员会,组织上受党的直接领导,真正的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只有切实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地位,确保其独立行使执行权,才可以有效避免执行难的出现。可见,法官和法院系统均独立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进而树立司法权威,若在全社会树立了司法权威,必然会大大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司法裁判文书的概率,减轻执行难的压力,所以,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的正常行使,避免司法的异化、地方化是解决执行难的又一根本途径。
  
  3.法治社会建立的关键是民众法治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一位美国法学家曾说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法律秩序较完善的实施着法律的准则,那么这个法律秩序就比其它法律秩序较完善的实行这法治的准则,那么这个法律秩序就比其它的法律秩序更为公正。法治区别于人治,不仅在于它有法律的存在,而且在于赋予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律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保障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和切实地遵守。这一切不仅取决宏观的法治环境,更在于法治环境下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就是民众的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这种理想的司法执行环境,将会在法治社会建立的过程中不断推进。
  
  在我国目前强制执行立法极不完善、程序设计比较粗陋、某些主要内容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执行实践中的改革、探索、创新便在所难免。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实践中改革、创新的依据主要是政策、法理及一般法律精神,符合政策、法律原理、法律精神的改革和创新举措才具有合法性。在经过了对执行权权力属性及执行机构内部构造的不同设计进行了长时间的研讨和争论的前提下,在没有可供借鉴的分权模式的情况下,只有进行的执行运行机制的改革可谓“摸着石头过河”,以期为缓解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开拓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孙谦等:《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景汉朝:《中国司法改革策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运行设计》,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9期。
  
  8.马登科:《论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比较法视角的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8月第7卷第4期。
  
  9.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及运行设计》,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10.常怡、崔婕著:《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