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在先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能否将固定资产出租?承租人能否以后来取得的租赁权抵抗抵押权人的租赁权?在先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可以将固定资产出租。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中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制度。但这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执行标准的统一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一书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了统一执行标准、解决“执行难”而
导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各种深层次矛盾也不断显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
一、执行依据的明确性要求及解释执行依据主文不明确的,是否一律不予立案?如果可以先立案,如何进行解释?由执行机构还是法律文书制作部门负责解释?比如,判决主文仅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是不予
房产,作为人类遮风避雨之所在,自古以来便是我国公民及其家庭的重要财产,甚至是个人及其家庭可供查询的唯一财产。在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对财产的控制中以查封房产为手段的比重较大。随着中国房产市场的发展,个
动产、不动产的强制变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一种常见的变价方式,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彰显司法工作权威。但我国现行立法对强制变卖的规定尚不完善。笔者从司法实践
【前言】动产质押融资的法律逻辑,是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并设定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或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质权人)行使动产质权,就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使动产质权依
【案情】原告郭某向被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郭某以其居住的某小区商品房两套作抵押,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未偿还借款,双方也没有继续签订抵押合同。后被告
一、概述房屋抵押权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房屋占有的前提下,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的处置价款中优先受偿。由于作为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