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发展民营银行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9日浏览量:来源:人民政协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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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步伐明显加快。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由民营企业自主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由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三是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四是民间资本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从民营银行的发展来看,首批5家民营银行包括:在深圳设立的前海微众银行、在温州设立的温州民商银行、在天津设立的天津金城银行、在杭州设立的浙江网商银行以及上海华瑞银行。其中前三家银行于2014年7月获批,后两家银行于2014年9月获批。截至今年6月底,这5家民营银行都已经正式投入开业。
引入民间资本,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完善多元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各方面对民营银行的支持力度很大,但其发展仍面临不少难题:
一是经营风险较高。民营银行服务对象大多为中小微企业,往往是传统银行暂时不愿意介入的业务领域,经营风险尤其需要警惕。而且与国有大型银行相比,百姓对民营银行的信任程度明显不足。
二是客户拓展能力不足。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都兼具民营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双重身份,面临的共同困难是,没有线下营业网点,无法通过线下模式为客户开立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
三是IT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支持有限。民营银行处于建行初期,模式新、底子薄,外包的IT系统难以满足要求。此外,一些可开放的公共数据,如企业进出口、税收等领域尚未对民营银行开放。
四是一些政策优惠未能惠及。目前,民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仍参照城商行系列执行,较农村合作银行高5个百分点;营业税按照5%的标准征收,较农村合作银行高2个百分点。
民营银行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补充作用,在现有的一些优惠政策中应尽量将其纳入,同时如何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还需要不断探索。建议:
一是研究逐步放开民间资本设立中小银行的准入限制。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精神,应在总结首批民营银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民营银行试点,全面放开民间资本设立中小银行的准入限制,简化民营银行设立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是积极发展扎根社区服务的民营银行。从社区起步,把融资服务社区企业的覆盖率及其融资比例,作为中小民营银行发展晋级的基本考核条件,建立包括跨社区银行、城市银行、跨城市省域银行的晋级标准。
三是适度加大“存量”银行民营化改造力度。研究允许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更替,实现民营资本控股。
四是鼓励支持民营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民营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有着自身优势,要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鼓励其拓展新兴业务领域。例如对中小民营银行发展信用贷款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五是不断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能力建设。研究完善与民营银行发展相适应、相配套的监管制度、风险处置制度等。针对民营银行申报、参股中出现的概念炒作及股东关联行为,明确制定标准,限制不规范行为。同时,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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