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件的发展变化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8日浏览量:来源:三门峡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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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其姐姐刘艳珠(在逃)谎称秸秆颗粒燃料饲料项目可获得巨额利润、社员入社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获得国家高额补贴、向其合作社投资入社可获得高利息回报等,以“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合作社”的名义,先后在辽宁省大连市和吉林省双辽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大连市骗取82人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在双辽市骗取36人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被告人邹清彦、姜维系刘长龙在大连地区非法募集资金的负责人员。邹清彦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姜维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史丽侠、叶永刚(均另案处理)、杨彦飞(在逃)等人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刘长龙等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虚构该基金产业可产生巨额利润的事实,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从而以投资基金形式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成都市骗取111人共计人民币599余万元,在无锡市骗取104人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综上,被告人刘长龙共计骗取人民币34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段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更具欺骗性、诱惑性。
第一,以各种名目的注册公司为载体,编造各注册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极具欺骗性。事实上,这些公司和合作社本身或是虚假出资,或是根本无业务开展,均无利润来源,而且彼此之间也无实际业务往来,均是刘长龙用于虚假宣传并骗取公众投资的工具和载体。因为所注册公司众多且名目繁多,社会公众往往会误以为刘长龙本人及其公司实力雄厚,从而受骗投资。
第二,作案方式由单纯的虚构投资项目发展为向农业合作社、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入股或投资,更具迷惑性。农业合作社和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均是近些年发展迅速的新型企业模式,相关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社会公众对其经营规律和风险尚不了解,利用这些新型企业形式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频发。
第三,宣传方式更加多样,诈骗手段更具欺骗性。在传统的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之间往往互为亲友、同乡等熟人,被告人多以“熟人介绍熟人”的方式拓展诈骗圈。但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近年的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借助网络和移动通信平台,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将诈骗的触角迅速向不特定人群延伸,跨不同区域且被害人数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的大要案频繁发生。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诈骗手段除通过人脉拉拢和发展客户这一传统方式外,刘长龙等还通过网络和电视等媒体对其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派客户专员上街派发广告,面对面宣传。此外,刘长龙等还通过移动公司非法获取公众手机号码,安排专人随机拨打,进行投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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