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可强制执行范围更新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6日浏览量:来源:新金融观察作者:张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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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曾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债权文书的范围做出规定。17年后,根据当前金融创新的趋势和变化,权威部门对金融债权文书可强制执行范围再度细化和更新。业界预计,新规发布后将形成一定业务增量,通过公证实现债权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会有所上升。
解决争议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中国银监会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细化并明晰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金融债权文书的范围。在银行业不良资产依旧高企的背景下,新规将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并释放一定的不良处置压力。
《通知》根据当前金融创新趋势,对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进行了扩容。公证机构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各类担保合同、保函以及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一范围宽于现行版本。
早在2000年,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曾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债权文书的范围做出规定,如借款合同、还款(物)协议、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等,对比来看,《通知》在对原有的法律进行重申的基础上,扩大和更新了可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且特别对此前存有争议的内容作出明确。
在此之前,对于授信合同抑或涉及房地产、土地等物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能否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优先受偿,业界存有一定争议,分歧之下,相关案件大多通过诉讼实现,而根据《通知》,包括授信、委托贷款、信托等各类贷款合同,以及票据承兑协议、融资租赁、保理、信用证、信用卡融资合同等在内,均被明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消除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和金融机构的顾虑,业务类型不仅涵盖表内,表外业务亦有纳入。
法律界预计,新规发布后将形成一定业务增量,通过公证实现债权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会有所上升。据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孟宇亮分析,增量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为有效防控金融债权风险,原先未开展融资类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金融机构会考虑将后续签订的融资合同申办具强公证;二是先前一些金融机构与客户或融资方签合同时,并没有办理公证,现在可以通过承诺书和补充协议来“打补丁”,《通知》明确了“旧账”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办理强制效力公证。
因《通知》第三条为已签署而未公证的金融债权文书纳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提供了操作路径,扩大了公证债权执行文书的适用范围。此外,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也将大幅缩短。
“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需要补充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通知》第六条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执行效率的提升,未来“公证+执行”的方式将为更多金融机构所选择。
公证+执行
通常来讲,相比“诉讼+执行”,“公证+执行”的方式可以大幅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上海摩安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律师程阿南预计,新规如果能加以良好运用,对于下一步采取“公证+执行”方式实现银行不良债权的效果将起到加强作用。
此外,由于金融债权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履行和未履行的状态等争议相对较少,比较适合“公证+执行”的方式。而从《通知》的种种表述来看,这一方式也是相关部门鼓励的方向。如第九条规定,“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执行。”意味着将个别执行事项与其他执行事项相分离。对此,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薛娟分析道,此前法院对以债权部分不明确甚至以有疑点为由不予执行债权文书的现象不在少数,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机构申请公证债权执行文书的积极性。比较之下,新规对公证债权的执行要宽松得多,体现了司法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从诉讼+执行到公证+执行实现债权方式的转变。薛娟预计,新规发布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高效便捷及低成本的运作模式将发挥其优势,大量的金融机构债权或将通过公证债权执行实现。
而从不良处置角度来看,这一方式也将大幅带动处置效率的提升。随着近年来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偿债能力下降,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高企,虽然在2016年,不良率出现小幅降低,但业界认为这是以银行大量消耗拨备为代价的,后期资产质量压力依旧较大。从处置方式看,如果启动诉讼程序,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如诉讼程序有一审、二审,审理期限达到1年的情况较为常见,若加上鉴定、公告时间,程序就较为漫长,此外,因金融诉讼标的额较大,诉讼的法律成本对金融机构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若能更多地采取“公正+执行”的方式,金融机构不仅可以降低时间和资金成本,通过效率的提升亦可加快释放资产质量压力。业界认为,此次新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处置将形成较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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