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真伪不明 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浏览量:来源:江苏金融报道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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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材料上担保人盖章存在严重瑕疵,担保人否认有担保意思表示,债权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真伪不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高欣公司要求金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2013年6月18日、8月8日,包某向高欣公司分别借款150万元和200万元,未有利率约定,担保人处均有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签字并加盖同盛公司印章。2014年2月,包某归还50万元,余款300万元高欣公司委托卞某催款。2015年12月,高欣公司获取一份由卞某手写、金鸟公司盖章的担保材料,担保材料载明金鸟公司对包某前述2笔借款提供担保,并明确借款按月息2.7%计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如有纠纷,律师费亦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材料上,金鸟公司印章加盖在担保材料左下方,而金鸟公司的名称与时间落款均在右下方,卞某陈述该担保材料系其书写后,由同为金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某盖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盛公司两次为包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时,均有法定代表人周某代表公司签字,并在签字位置加盖印章,而2015年12月金鸟公司的担保材料,并无周某签字,且印章也没有加盖在落款文字上,这与周某的订约习惯有明显差异,而且,公司出具证明材料,印章通常盖于落款处单位名称和时间上,而担保材料中金鸟公司的印章却与落款处的字迹没有任何交叉,偏于落款的左下方,不符合加盖印章的通常做法。另外,相对借据,担保材料增加了利息和律师费的约定,显然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不合常理。综上分析,法院对金鸟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产生了合理怀疑,在高欣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对担保材料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印章真实一般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情况下,即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若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败诉后果。
张家港法院曾宪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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