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辽宁省典当行业协会唯一官方网站

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行业资讯 >> 金融业态 >> 浏览文章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间已过,抵押权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浏览量:来源:法律快车网作者:谭秀建律师
  法律咨询:其作为出借方向B出借借款1000万,B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约定抵押期间2年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房管局登记的抵押期间于2017年8月1日到期,咨询抵押权还有无法律效力?
 
  第一、抵押期间可否约定?
 
  谭律师意见:不能。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期间属于法定,而非由当事人任意设定,故当事人不能约定抵押权期间,即便有约定,该约定对抵押的持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房管局在登记时可否要求抵押期间?
 
  谭律师意见:不能。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房管局一般要求明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明确抵押担保的期间。鉴于此,应房管局的要求或者应当事人的约定,房管局办理登记时虽然登记有抵押期间,但该登记的期间对抵押权的持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抵押登记期间过期与否不影响抵押权利的效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2000年9月28日法(研)明传[2000]22号)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第三、抵押权何时有效?
 
  谭律师意见: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理由: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抵押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分别到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产生。
 
  第四、抵押权何时消灭?
 
  谭律师意见:与债权同时消灭。
 
  理由: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为抵押权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抵押权随主债权同步消灭,反之,主债权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就不消灭。
 
  第五、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不受法院保护?
 
  谭律师意见:抵押权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否则,主债权超过法定的2年时效期间,抵押权同步失效。
 
  理由:关于此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规定有冲突,应当按《物权法》规定执行。具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意味着抵押权持续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按一般借款2年时效计算,抵押权的时效保护期间为4年。但是,2007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法律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时效期间内行使,即2年时效,如果抵押权没有在借款债权2年的时效期间内同步行使,则不仅借款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该抵押权同样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无法得到法院保护。
 
  友情提示:设定房产抵押时,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间,即便房管局要求登记抵押期间,该期间登记的效力不影响房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及抵押权与借款债权同时消灭。但有必要提醒:一定要在诉讼时效保护期间之内主张主债权,而且同步主张抵押权,如果存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则抵押权也随之同步超过时效期间,法律规定,超过时效期间的主债权或者抵押权,都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25家银行发布网贷资金存管系统通过测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