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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致使中小企业逐渐衰落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浏览量:来源:法律研究者作者:佚名
  近年来,实体经济广受关注,不是因其生机勃勃,而是因为其奄奄一息。中央多次强调振兴实体经济,保障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效果有限,实体经济依然是苟延残喘,百叶凋零。而在我国,实体经济的主要力量---中小企业更是日薄西山,气息奄奄!
 
  实体经济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该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作民间借贷。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代表正义
 
  从上述条文中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坚守年利率24%,适当遏制24%-36%,绝对遏制36%以上。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呢?笔者经查阅发现,大概在年利率6%左右。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至6倍。因此,单纯地说民间借贷属于暴利行业实不为过。
 
  民间借贷
 
  笔者认为该规定极不合理,属于拍脑袋之决定,是书生治国,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年24%的利率不合理之处在于其严重超越了一般企业的纯利润,不符合企业经营的基本常识。举例,甲企业向乙借款100万元用于扩大再生产,约定年利率为24%。也就是说甲企业在一年后要向乙支付24万元的利息。甲如何才能依约支付呢?当然是甲企业所借的100万元带来的纯利润必须达到24%以上才行。如果甲企业的纯利润无法达到24%,则一年后甲企业必须倒贴利息。而实践中,由于企业急需资金生存,被迫签订高于24%的借贷合同的情形也不可胜数。(年利率高达36%的笔者见多了)
 
  融资难
 
  那么,又有多少企业的纯利润能达到24%及以上呢?据笔者所知,目前众多企业连毛利率都无法达到24%,更遑论纯利润?中小企业在除去成本后,要缴纳赋税、社保等,纯利润达到24%的企业凤毛麟角。
 
  如此就会出现如下情形:企业缺钱---向银行融资难---转向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盈利不足---倒贴利息----破产倒闭(只是时间问题)。毫不客气地说,在目前的环境下,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畸高利率是间接杀死企业的凶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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