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探索建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
中国银监会网站9月4日消息,银监会于8月30日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提出了不得隐瞒风险、误导消费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条款,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和监管部门作用等内容。
具体来看。《指引》第二章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指引》第三章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
此外,关于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四章规定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银监会指出,随着金融创新活动以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由信息不对称等引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银监会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着手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此后又通过组织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和官方网站公开征询的方式,就《指引》征求各方意见,完成了《指引》的制定工作。
银监会负责人就《指引》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银监会下一步将探索建立全方位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一是实施监管评估,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分支机构的评估,及时总结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提升工作成效;二是组织行业评比,通过评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工作成效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先进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开展社会评价,通过收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意见及建议,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