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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建议规范诉讼保全担保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0日浏览量: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的,规定为‘可以’提供担保,即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要提供担保。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一刀切,以申请人提供担保取代法院的审查和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这样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森林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超接受采访时说。
  
  黄超代表认为,对财产保全的担保应区分诉前和诉中。诉前保全由于未能进入审查程序,通常可采取相对严格的条件;诉中保全应对保全的必要性、紧急性和申请保全当事人获胜可能性等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人应放宽担保要求。如申请人属于弱势群体或涉民生案件,在案件事实清楚以及当事人有困难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案件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有困难”两个条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法官在诉前、诉中保全时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查,就能对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判断与预测,不至于因事实不清而造成保全错误。
  
  黄超代表表示,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确定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的价值。例如,仅仅是简单的查封或限制过户登记,被保全的财产仍然处于被申请人管理控制之下,这种情况就可以提供少量担保财产或不提供担保。在担保形式上除了方便执行的现金外,还可以提供物保,也可以提供保证担保、权利质押等多种形式。
  
  黄超代表建议,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明确对诉讼保全财产担保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使这项法律制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得以规范运行,有效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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