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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保证合同有“保质期”,担保还款责任会“过期作废”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浏览量:来源:良知是最大的法律作者:佚名

当下,民间借贷民事行为已成为不少人的经济行为内容,不少朋友,特别是双方都从事商业活动的朋友,在现金借贷过程中,都会大有借条或签具借款合同,并要求提供担保人。但提供了担保,借款还款问题就可以万无一失了吗?今天,笔者借网友小李经历的案例,以案说法,特提醒网友们注意:借款“担保责任”也会“过期作废”


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付款


网友小李经历的案例是这样的:陈某向小李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并由赵某提供担保,但没有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也没有约定担保期限。2018年10月31日借款合同期满时,鉴于期满后,陈某虽未归还本金,但还能继续支付利息,网友小李便没有计较陈某未及时还款的事。


但自2019年7月起,借款人陈某突然下落不明,也不再支付利息,网友小李便只好要求担保人赵某偿付本息。


在和担保人赵某交涉过程中,赵某只是在借条上写下证明“借款属实”,以网友小李的要求已“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付款。网友小李对此非常疑惑:赵某作为担保人真的无需担责了吗?


借贷保证合同有诉讼时效,担保责任也有“保质期”


网友小李经历的这个案例中,担保人赵某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是因为网友小李所持的保证合同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网友小李与赵某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自然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论处。


但担保法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网友小李于2019年7月才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距离2018年10月31日已经超过6个月,因此,网友小李要求担保人赵某还款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担保人赵某说的“过期作废”是有法律依据的。


担保人的“借款属实”证明,不等于是担保责任的延续


担保人赵某无需担责的说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是因为赵某在借条上证明“借款属实”,并不等于是担保责任的延续。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也指出,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催款通知书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网友小李经历的这个案例中,担保人赵某只是于保证期限届满后,在借条中以证明人的身份证明“借款属实”,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自然不能就此推定其具有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或者其与你签订了新的保证合同,从而推定其仍需担责,更何况其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因此,担保人赵某不担责是合法的。


这个法律知识点有点冷僻,但在民间借贷中会经常遇到,也常常被一些人忽略,希望笔者以上的粗浅解读,对网友们在商业或日常经济生活中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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