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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种担保物权清偿的优先顺序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浏览量:来源:朱清律师作者:朱清律师
  一、三种担保物权
  
  现行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质押权
  
  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留置权
  
  留置权则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以案说法
  
  上述三种担保物权形式不同,但均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如果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质权,而动产又被留置的,该动产应清偿的先后顺序应是如何呢?下面笔者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A厂向B厂借款150万元,将其一批机器设备质押给B。后A又向C银行借款200万元,经B同意后以同一批机器设备做抵押,并办理工商登记。一月后又向D借款100万元,用该批机器设备向D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设备在B处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坏,送去E处修理,修理完成后,B拒绝支付修理费用,E将该批设备留置。如此时三笔借款均已到期,且A无力偿还欠款,那么该批机器设备应按何顺序清偿上述四个债权呢?
  
  三、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均是依当事人合意而成立的,但留置权则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在上述三种权利并存时以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剩下抵押权与质权,如果抵押权经法定登记,则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本案例中,该批机器设备应按优先清偿E的修理费用,C银行的欠款、B的债权,最后是C的债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修理费用应由B承担,在偿还B的债权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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