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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先受偿权为由的执行异议,不能阻却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浏览量:来源:执行复议与异议之诉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以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非执行标的异议,不能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
 
  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案情介绍
 
  一、2013年6月26日,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洪臻龙广场工程,竣工日期2015年6月30日,合同价款349489569元。2012年11月16日,泗洪臻龙国际广场工程项目部郑荣庆与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约定由泗洪臻龙国际广场工程项目部承包泗洪臻龙国际广场工程。2016年12月21日,新支点公司向县房产处申请将部分房屋备案给侯兴隆,用以抵扣水北公司(实际施工人郑荣庆)工程款。2016年12月22日,新支点公司与郑荣庆签订《关于以郑荣庆为代表的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为郑荣庆)常州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房抵款的协议》,双方同意用臻龙广场11427.11平方米房屋,按郑荣庆要求指定备案给侯兴隆,冲抵新支点公司欠郑荣庆的工程款。2017年3月17日,新支点公司与郑荣庆达成协议,明确《关于以郑荣庆为代表的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为郑荣庆)常州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房抵款的协议》仅仅是当时用于融资协议而订立的,实际上双方真实意思并非以房抵债;因融资受阻,郑荣庆同意新支点公司要求将原备案给侯兴隆的房屋退还给新支点公司;郑荣庆配合新支点公司在2017年3月21日前将备案给侯兴隆的房屋全部退还给新支点公司。经在泗洪县商品房网上销售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新支点公司有349套商品房备案在侯兴隆名下,新支点公司提供的水北公司(郑荣庆)工程款冲抵房款汇总表载明,该349套商品房面积为10972.1平方米,价值83877695元。
 
  二、范海逊与新支点公司、视野公司、凤临阁公司、陈萌、邓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立案审理。在诉讼中,范海逊申请财产保全,2015年3月23日作出了(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支点公司、视野公司、凤临阁公司、陈萌、邓运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4月2日,本院查封了新支点公司位于江苏省泗洪县臻龙国际广场的65套房屋,建筑面积4451.23平方米。同日,本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合计实际冻结存款220757.58元。
 
  2015年7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一、新支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范海逊借款本金830万元,并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月息2%标准向范海逊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新支点公司已付的20万元还款,按先付息,后扣本金的方法计算(其还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为:1.2014年11月24日还款10万元;2.2014年11月26日还款10万元);二、视野公司、凤临阁公司、陈萌和邓运红对新支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因新支点公司、视野公司、凤临阁公司、陈萌、邓运红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范海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8执178号。
 
  2016年8月31日,本院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对新支点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臻龙国际广场的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共计65套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316.82万元。经拍卖,泗洪县臻龙国际广场的共21套房产成交,应得款4249449元。后因有部分竞买人未按期交款等原因,本次拍卖成交状况处于待确定中。
 
  2017年2月21日,本院查封新支点公司洪国用(2013)第8570号土地使用权和查封新支点公司名下的共计28套房产,查封期限3年。
 
  四、2017年4月13日,宿迁中院受理郑荣庆与水北公司、新支点公司、陈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荣庆的诉讼请求包括:新支点公司支付工程款67770286元、停工损失60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判令郑荣庆就其所建的泗洪臻龙广场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宿迁中院根据郑荣庆的保全申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送达(2017)苏13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苏13民初9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本院拍卖位于泗洪县臻龙广场21套商品房所得款4249449元;查封位于泗洪县臻龙广场未售出的314套商品房,查封期限3年。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事项为暂停将拍卖位于泗洪县臻龙广场21套商品房所得款交付有关执行案件的申请人。
 
  裁判要点与理由
 
  郑荣庆在本案中所提的对泗洪臻龙广场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异议请求,已经在宿迁中院正在审理的郑荣庆起诉水北公司、新支点公司、陈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张了权利,该院已经向本院送达了冻结本院拍卖的泗洪县臻龙广场21套商品房所得款4249449元、查封位于泗洪县臻龙广场未售出的314套商品房的民事裁定书和暂停将拍卖泗洪县臻龙广场21套商品房所得款交付有关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因此,郑荣庆是否享有泗洪臻龙广场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宿迁中院正在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为依据,本院不予审查。
 
  标签:执行异议丨优先受偿权丨实际施工人丨执行行为异议丨执行复议
 
  案例索引: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执异50号“郑荣庆、范海逊与江苏新支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周康审判员孙亚平助理审判员刘仕龙),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703)。
 
  法律依据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二十四、案外人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如果执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由于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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