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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是典当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取得当金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浏览量:来源:今律说法作者:金振朝律师

【基本案情】(2022)京0102民初6547号


2020年1月6日,J典当公司(甲方)与张*作为当户(乙方)、肖*生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典当合同》中载明,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当物质押给甲方,以取得当金,并按约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偿还当金及赎回当物。典当金额为200000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月综合费率为2%,月当金利率为0%。


当期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甲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为止。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小型汽车作为典当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在发生绝当后,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置当物外,同时有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收取自绝当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偿还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


2020年1月6日,J典当公司作为质押权人就案涉车辆办理质押备案登记。


2020年1月7日,J典当公司向张*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电子回单中载明用途为典当款。


2020年1月7日,J典当公司出具《当票》中载明,当户为张*,当物为小型轿车,估价为40万元,折当率为50%,典当金额为20万元,综合费用为24000元,实付金额为20万元,典当期限为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4日,备注:车牌号为京X**。


J典当公司主张张*、肖*生未偿还当金。J典当公司主张张*、肖*生偿还综合服务费情况如下:2020年2月7日、3月6日、4月7日、5月7日、6月7日、7月7日、8月10日分别支付4000元。张*、肖*生未办理续当。因此,J典当公司主张张*、肖*生偿还当金及2020年8月7日后的按月综合费率2%计算的综合服务费。


J典当公司认可案涉车辆虽为当物,但一直由张*占有使用,J典当公司从未占有案涉车辆。


【法院裁判】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肖*生向原告北京J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肖*生向原告北京J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J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J典当公司诉称于2020年8月7日后张*、肖*生未偿还本金及综合服务费构成违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问题除外)。


关于J典当公司与张*、肖*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在典当法律关系中,质押当物或者抵押当物是典当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取得当金的前提。本案中,案涉车辆虽为当物,但一直由张*占有使用,J典当公司从未占有案涉车辆;虽J典当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质押备案登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动产质押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现因J典当公司未从未实际占有质物,因此,其对案涉车辆的质权未设立。


故J典当公司与张*、肖*生之间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案涉《典当合同》的性质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J典当公司实际向张*、肖*生出借20万元,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张*、肖*生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另,因质权未设立,故J典当公司主张对案涉车辆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J典当公司主张的因其系金融机构而应认定双方之间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典当行可办理动产抵押借款业务,但典当行不应从事经常性借贷,以免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因此,虽典当行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但本案并非典当业务而系借贷行为,不属于其从事的典当类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故案涉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尚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不予调整。张*、肖*生对于逾期利息,已按月利率2%的标准,偿还至2020年8月6日,截至2020年8月6日的逾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不予调整。对于张*、肖*生未付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律师评析】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当物,是指当户以质押或抵押方式提供给典当行的,用做领取当金(典当借款)而担保的物。也称当品或典当标的,俗称担保物。当户须对当物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物一般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在我国,房地产(房屋)亦可作为典当标的。


常见的当物包括:


1.房地产:住宅、办公楼、商铺等;


2.车辆:高级轿车、商务车等;


3.黄铂金饰、钻石珠宝、名表相机、高档电器等;


4.股权、股票、国债、企业债券、著作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


5.有色金属、化工原料、机器设备、存货等。


6.古董、古玩、艺术品、字画等。


对于不同的当物,法律规定的出典方式不同。关于担保物权的设立,除了适用《典当管理办法》之外,还包括《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等担保物权制度规定。一般来说,动产质押以交付为设立要件,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权利质押的登记机构如下图所示:


典当公司在办理典当业务中,如果当物不存在或者典当担保未能有效设立,则存在不成立典当关系的风险。一旦典当合同被认定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则典当综合费和利率全部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利率,按照现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上限标准,典当行的合同目的必然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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